1 / 5
文档名称:

浅谈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司法解释.doc

格式:doc   页数:5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浅谈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司法解释.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2/29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浅谈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司法解释.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谈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司法解释【摘要】罪刑法定原则在立法上不断增强,在理论上日益完善,已成为当代世界刑事法治发展的趋势。但实践中过多关注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问题,忽略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化问题,而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化问题恰恰是真正在刑事法治领域中实现罪刑法定原则的关键所在。【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刑法司法;解释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符合现代社会民主与法治的发展趋势,已深深植根于现代各国的法治意识之中,成为不同社会制度各国刑法中最基本的,最重要的一项准则。一、罪刑法定原则刑法司法解释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极其丰富,它对刑法的指导意义也甚为广泛,我们不能只对其作简单化的教条理解。认为对新刑法第3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去理解:只有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才能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里的“法律”是指广义上的刑法,它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的附属刑法。刑法典,包括刑法总论和刑法分则的规定。单行刑法是指立法机关为应付某种特殊情况而专门颁布的规定犯罪与刑罚的规范性文件。附属刑法是相对于单一刑法而言的,是指在非刑事法律中为了保护该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而规定的、刑法典和单行刑法所不具有的有关犯罪和刑罚的规定的总和。二、我国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的现状新中国成立以后,很长一段时间我们甚至连一部刑法典都没有,更不要奢望有罪刑法定原则了。1979年颁布的刑法典对罪刑法定原则未做明确规定,却明文规定了被大多数国家所抛弃的类推适用,虽说这是一种经过严格限制的类推制度,但它还是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悖的。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没有实现,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化也无从发展。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仅是对司法机关的要求,更是对立法机关的要求。但是,1997年之后,我国还是普遍存在着“严打”、“集中整治”某些犯罪等“运动式”的刑事司法实践,并在这些实践中出台了一些关于溯及既往的规定。例如,“严打”斗争初期通过的追究犯罪的刑法“从新原则”、“从重从快”,就明显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至今没有明文废除。第二,“疑罪从有”的意识影响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进入司法实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确立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的规定,即所谓“疑罪从无”,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往往得不到很好的贯彻。法治是需要付出代价的,为了不使错误的定罪量刑造成对无辜者的伤害,必须对威力强大的国家机器作有效的限制,而这种限制的代价之一,就是必然使极少数人可能逃脱了法网。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实现的主要原因,不在于法律的技术性规定不完善,而在于人们头脑中没有确立一种人文关怀的刑事法治的信念。三、提高罪刑法定原则的刑法司法适用性(一)提升刑事司法理念(1)树立限制刑事司法权、保障人权的刑事司法理念罪刑法定原则实际上是在国家的刑法权和公民的个人自由之间划出了一条明确的界限,司法机关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认定犯罪和惩治犯罪,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而公民个人只有在其行为触犯刑律的情况下才应当受到刑事追究,否则他就是自由的。有相当部分学者认为,既要打击犯罪,又要保障人权,打击犯罪和人权保障并不是矛盾的。如果打击犯罪和人权保障能够合二为一,那何乐而不为呢?但是,在很多情况下,打击犯罪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