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http://item./?id=5796764389&f=e[1][D].云南大学,,我国司法实践中银行客户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严重侵害的案件大量发生,如“吴成礼等诉建行昆明官渡支行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度引起法律界和新闻舆论持续关注的“许霆案”等等,使得商业银行的安全注意义务成为公众瞩目的焦点,也成为我国立法机构、民法学界及司法实务界纷纷研究和讨论的重点。本文在借鉴国外先进理论的基础上,结合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的营业安全现状及关于客户人身权利或财产权益损害的司法实践,对商业银行安全注意义务的相关内容作了全面地阐述和法律分析。论文坚持实践分析与理论研究相结合,综合运用了法理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法比较学等方法。论文共包括八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商业银行安全注意义务的概述。对商业银行的概念和特征作了界定,接着对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理论的创制作了阐述,进一步则探讨了商业银行安全注意义务的概念,分析了其特征,指出其应负更高更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商业银行安全注意义务的性质作了分析,指出其集契约性与法定性、作为与不作为以及公共政策性于一身的特点。第三部分对商业银行安全注意义务进行了法理分析,阐明了其存在的价值基础和法理依据。第四部分则从契约、制定法、非制定法三个方面对商业银行安全注意义务的来源进行了探究,比较了英美法、德国法及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中商业银行安全注意义务内容的异同,并重点就英美法上的限制性规则和合理性规则进行了分析,指出其带给我们的启示。第五部分对商业银行安全注意义务的对象、时间、空间范围等进行了界定,就商业银行负安全注意义务之合理限度作了分析,并重点对自动柜员机、电子自助银行及银行在其他场所设置的收款点的安全注意义务作了探讨。第六部分对商业银行安全注意义务的内容进行了阐释,指出其应包括物的安全注意义务和人的安全注意义务两大类,其中笔者把服务行为归入物的安全注意义务予以分析。第七部分对商业银行违反安全注意义务民事责任的性质、形式、承担与限制进行了详尽分析,指出在不同情形下民事责任类型及承担方式的差异,并对契约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界限作了厘清,主张将缔约过失责任归入侵权责任范畴,还对“消法”在该责任中的适用问题作了探析,明确指出“消法”不能成为客户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独立基础,其本身并没有创设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必须与合同法或侵权行为法结合起来。第八部分则结合自身审判工作实践,指出现行法律法规解决商业银行安全注意义务案件的局限,并在对立法草案、学者建议稿中相关内容进行评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立法建议和条文设计内容。四川绵阳市民尚先生银行卡上的存款被盗10余万元。不得已,他将涉案银行告上绵阳市涪城区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全额损失。近日,涪城区法院一审判决,银行赔偿尚先生10余万元。据悉,类似案件判决银行全额赔付的,在绵阳尚属首次。银行通知卡上存款被盗2009年2月19日,尚先生在绵阳某银行所属的临园路支行的ATM机取款后,。两天后,该支行给尚先生打来电话,称其银行卡上的存款被盗,要求前去对账。。尚先生立即向警方报案。警方侦查发现,尚先生卡内的钱于2009年2月20日、21日被人从ATM机分别以取现或转账的方式取走。同时,警方发现,2009年2月以来,绵阳城区发生数起犯罪分子利用在银行柜员机上安装摄像头及读卡器的方式,以获得受害人银行卡账号及密码,然后复制被害人银行卡,盗取账户上存款的盗窃案件。尚先生认为,他的存款被盗是因为银行在技术和安全管理上存在瑕疵或疏忽,因而被犯罪分子利用,自己并无过错,银行理应承担他的全部损失。银行并未同意他的请求。不得已,尚先生将涉案银行告上涪城区法院,请求法院判银行赔偿他的存款损失109607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赔偿该款的利息。银行辩称应向罪犯追回法庭上,涉案银行辩称,尚先生卡内资金被人取走,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其资金损失不应由银行承担。根据银行卡的规定,银行信用卡客户对信用卡信息及密码的保管、使用负有责任,原告卡内资金被取走的交易系使用仅由原告持有的密码进行的行为,原告因对密码保管不善所致卡内资金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银行按照《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对辖内所有网点、ATM机都装有报警装置及视频监控装置,严格按公安部的规定采取了安全保障措施;同时,该案涉及刑事犯罪,原告应通过公安机关向犯罪分子追回被盗资金,而非要求银行赔偿。尚先生认为,银行的理由并不能证明自助银行交易场所能够有效保障储户的资金安全法院判决银行应该全赔近日,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宣判。法院审理认为,尚先生在银行开立储蓄账户存入资金,并办理了银行卡,双方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尚先生享有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