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4
文档名称:

车险案例.doc

格式:doc   页数:4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车险案例.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2/29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车险案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案例1:提醒:全车盗抢险保的是“整”车“我投保了盗抢险,可放在车内的手机丢了,保险公司却拒赔。”3月19日,张欣女士致电本报汽车周刊时还在抱怨。3月17日晚上,当听到“咣当”一声,张欣从汇展园附近的一家化妆品店赶出来时,发现她的QQ车副驾驶位置的车窗玻璃被打碎了,而座位上放着的手机也失去了踪影。她以投保了盗抢险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车内物品不在承保范围拒赔。很多车主在理赔时都有可能遇到拒赔的情况,就算买了“全险”,保险公司也有拒赔的时候,这是为何呢?据安邦保险公司业管部的工作人员魏晓燕介绍,全车盗抢险承保的范围是车辆本身,像现金、电脑等经常被放置在车内的物品都不属于承保范围。这里的“车辆本身”指的是整车,“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等情形都是属于盗抢险的责任免除事项,是不予赔偿的。而张欣的车辆玻璃损失也得不到相应的赔偿,天安保险公司业管部的宁小波告诉记者,虽然车主购买了车损险和作为车损险附加险的盗抢险,但是由于车损险条款列明的原因是造成车辆损失的同时玻璃也破碎的属于车损险,仅仅是玻璃单独破碎,除非投保了“玻璃单独破碎险”的附加险,否则是不能予以赔偿的。据宁小波介绍,投保全车盗抢险时,有一种情况,保险公司会赔付车辆损坏的损失,即车被盗抢后,在三个月内找回了,在此期间车辆损坏或零部件丢失,保险公司会负责赔偿修复费用。案例2:全车盗抢险案例分析被保险人及标的车情况:被保险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体育局。标的车:桑塔纳SVW7180CEi。登记日期:2003年6月1日。保险期限:2004年6月12日-2005年3月31日。使用条款:机动车辆险综合险条款(2004版)。投保险别:车损险、三者险、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车上责任险、基本险不计免赔险。其中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110133元。使用性质:行政用车。无固定车库、无防盗装置。未指定驾驶员。三、事故经过:2004年10月10日晚7时许,标的车停放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浦江花园4号楼西侧,次日早晨7时许,驾驶员发现标的车不见,随即向当地所属公安部门及青岛分公司报案。四、理赔处理:2005年2月17日,被保险人向青岛分公司提出索赔并提供相关单证。但被保险人在提供的单证中缺少机动车辆登记证书,根据全车盗抢险条款被保险人义务规定,被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在此案中,标的车登记证书随车丢失(派出所已证明),如按条款规定处理,青岛分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在实际理赔过程中,青岛分公司没有拒赔该起案件,进行正常的理算后上报总公司两核中心车险核赔处。2我们认为,虽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车辆登记证书,不履行义务,青岛分公司可以拒赔,但如拒赔必将引起被保险人诉讼。此案中,被保险人不能提供登记证书的原因是由于登记证书随车丢失,被保险人主观上想要履行该义务,却因客观原因(被盗)而不能履行,不能简单认为是被保险人不履行义务,如发生诉讼,青岛分公司获胜的可能性较小,由此还将产生诉讼费、律师费等法律费用,增加赔偿金额,且该被保险人马上面临续保。五、处理结果:考虑上述原因及被保险人确实不能履行提供登记证书义务的客观情况,经车险核赔处与青岛分公司沟通,并由青岛分公司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在原有正常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5%的免赔率。我们认为此处理结果,即考虑到被保险人不能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