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合作开发房地产协议书甲方:方: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共同投资并作为一致行动人,拟与常州市钟楼区危积陋房屋改造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安阳里二期项目;为明确共同投资方内部的权利与义务,本着诚实信用、公平合理及互利互惠原则,就共同参与安阳里二期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事宜,经友好协商一致并达成如下协议:一、根据前期已开展的尽调工作,协议三方共同确认并同意常州市钟楼区危积陋房屋改造开发有限公司与常州江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联合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提交的《关于加快推进“安阳里二期”建设工程项目的请示报告》:1、报告载明常州市钟楼区危积陋房屋改造开发有限公司拟与常州江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组建新的项目公司,常州江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暂定方,正式组建时可根据实际需要由甲、乙、丙三方作为自然人股东或其指定第三方组建。当以甲、乙、丙三方或其指定方参与组建时,报告载明的常州江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请示报告中载明的权利义务由新的组建方共同承继。2、报告载明常州市钟楼区危积陋房屋改造开发有限公司为筹措资金,启动安阳里二期项目,将与常州江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组建新的项目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在变更实施项目主体中给予支持,尤其是在土地所有权变更到新公司、重新办理项目批文,同时请求区政府予以支持并同意由新公司继续享有原来的土地政策。如受限于国土部门要求在变更时需为全资子公司,则待变更实施项目主体完成后,协议方再以增资扩股的方式参与项目公司,持股比例与请示报告相一致。二、除请示报告载明的内容外,协议三方就内部事宜约定如下:1、报告载明开发资金的落实工作:常州江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控股股东入驻新公司后,以先期借款形式向新公司提供资金,其资金量保证安阳里二期项目的尚需的征收拆迁资金,项目启动资金(指建设手续办理的各种规费等)及项目建设资金(按施工协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