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一、会计法律:两部法律——《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修订)、《注册会计师法》(1)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的法律规范;(2)是会计的基本法,是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最高准则。二、会计行政法规1、制定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2、制定依据:《会计法》3、范围:(1)《总会计师条例》: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不得设置与之职权重叠的副职。(2)《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要求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1、会计规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会计规范性文件:《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1、管理思路: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本行政区域内)。2、原则:统一指导、分级管理。【说明】其他部门可以协同监管——如人民银行等。3、财政部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1)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度和组织实施①最基本职能——企业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企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会计信息化标准等。②遵循统一规则——均由财政部制定,其它部门无权制订,可以参与。(2)会计市场管理——包括会计市场的准入管理、过程的管理和会计市场退出管理等。(3)会计专业人才评价——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4)会计监督检查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有益的补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会计学会。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1、基本准则——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责任主体)【注意】单位负责人并不是具体经营管理的负责人,如公司制企业的总经理,而是法人代表。2、从事会计工作必须取得会计证;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证,会计师,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总会计师——会计证,会计师,主管一个单位或一个重要方面的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第三节会计核算1、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进行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2、伪造——虚构经济业务(无中生有),变造——涂改、挖补(篡改事实)。3、虚假程度不同,处理不同——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规定更正补充。4、依法建账,不得私设账簿,不得设多套账簿。5、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方法保持前后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方法;确需变更,必须在附注中说明。6、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国内必须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注意】使用中文是强制性的,其他备选性。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一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是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7、财务报告签字——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注会及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一并提供。8、会计年度——公历1月1日到12月31日。中期:半年度、季度、月度。9、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不得更正——金额错误,只能有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可以更正——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更正工作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负责更正和重开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10、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以确保安全和完整。如需配合公检部门检阅,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查阅或者复制件,但必须办理登记手续。11、专人负责监监销:一般企事业单位——应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销;财政部门——同级审计部门监销。12、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保管期满但为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其他为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第四节会计监督◆概述: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以政府财政部门为主体的政府监督)一、单位内部监督1、监督主体——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监督对象——本单位的经济活动。2、单位负责人负责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知道的建立实施承担最终责任。3、记账人员——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实行职务分离。4、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纠正违法的会计事项。5、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财产物资实施监督。6、对于账实不符问题,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及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可以直接处理的——会计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直接做出处理;无权处理的——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