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一、为了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分流离岗人员,充分调动各类在岗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通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国人厅发[2005]158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劳动人事管理制度。二、本制度未特别说明适用范围的内容,均适应于单位在职职工。三、本制度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修订版本1年来,发现仍存在一些小的问题。自2013年6月6日起执行本修订版本,原版本自动作废。实施中如遇与国家法律、政策或上级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不符的,则以较高级的有效法规制度为准。四、本制度由单位人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节聘用制度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为适应本院改革发展的要求,转换单位用人机制,实现按岗位进行人事管理,全面实行聘用制度。(二)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实施;、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重视保留专业技术骨干和重要管理岗位人员;、协商一致的原则。即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法律地位平等,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力和义务;、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凡出现空缺岗位,除涉密岗位外,都要试行公开招聘,在平等、竞争的基础上,择优聘用;,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实行单位自主用人、职工自主择业,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涉及到全体职工,要深入基层倾听群众意见,凡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均应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必要时可召开职工大会进行宣传,自觉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二、实施范围在单位范围内实施人员聘用制度。单位领导由上级主管单位聘任,其他人员原则上由单位聘用上岗。如考虑到单位经营生产工作的特殊性,单位下属生产单位临时劳务用工的,可由单位负责领导授权,委托生产单位负责人依法聘用。单位按聘用制度新进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其人事关系可以实行代理制,可委托属地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三、公开招聘(一)根据单位人才战略规划、年度用人计划和生产任务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公开招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单位聘任的单位领导以外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按照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实行公开招聘,采取考试或者考核的方法择优聘用工作人员。。,不足部分或没有合适条件的再面向社会招聘。,严格执行《单位招聘人才引进指导意见》,以专业技术人员或紧缺管理人员为主。引进具有丰富经验和优良社会关系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急需专业的博士学位、短缺的注册执业资格的急需人才或对本院发展有重要作用的社会关系的专业人才,经单位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批准,可以简化招聘程序,由单位聘用工作小组直接考核招聘。(二)凡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明理诚信,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任职资格及技能要求;;(执业)资格制度管理的岗位,必须取得职业(执业)资格证书;。(三)引进高校毕业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在校期间表现优秀;;,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特别紧缺的专业,可放宽到专科学历,但必须有本单位职工作为担保人签订担保书)。(四)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新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指党政主要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单位聘用工作小组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四、聘用程序(一)为了保证人员聘用工作公平、公正,提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