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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毕业论文---交通肇事罪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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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毕业论文---交通肇事罪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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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2011年10月北京大学自考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论文题目:交通肇事罪探讨姓 名: 张中华学 号: 20准考证号:070109100343指导老师:王世洲教授内容摘要近年来,我国的交通事故频繁发生,死亡人数高居世界前列。交通肇事罪立法在打击犯罪,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从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入手,探讨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的关系等问题。本文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可分为三种;交通肇事罪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下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第133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达到醉酒标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不以情节论,应当一律认定为犯罪。严惩肇事者,有利于实现刑罚预防交通肇事犯罪的F1的。关键词: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共同犯罪危险驾驶罪醉酒驾车序言 1一、 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1(一) 交通肇事罪的概念 1(二)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 21、 交通肇事罪客体 22、 交通肇事罪客观方面 33、 交通肇事罪主体 54、 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 7二、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 7(一)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种类 71、 作为交通肇事罪定罪情节的逃逸行为 82、 作为交通肇事罪加重刑罚情节的逃逸行为 83、 因逃逸致人死亡 10(二) 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 13三、 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的关系 15(一) 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的关系 15(二) 醉酒驾车应当一律认定为犯罪 15结语 17参考文献 18致谢 19交通肇事罪探讨序言交通筆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血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事故严重侵害了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为了同交通事故作斗争,我国刑法规定了交通蟹事罪。超速行驶、醉酒驾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是近年来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发生的人为原因。为了同危险驾驶行为作斗争,刑法在第八次修正案屮新增了危险驾驶罪,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醉酒驾车犯罪也作出了专门的司法解释。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对交通肇事后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交通筆事罪的共同犯罪,以及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就醉酒驾车是否一律构成犯罪等问题都存有争议。随着社会交通领域情况的变化,我国刑法对交通筆事罪的规定也在逐步完善,在以后打击交通肇事犯罪行为方而必将大有作为。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交通筆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血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此概念为1997年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界定。再来看1979年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定义: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血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979年刑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构成交通筆事罪。通过对比可以看出,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主体都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1979年刑法重点强调的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ft'1997年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主要针对一般主体。11979年刑法第113条【交通肇事罪】第I款: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觅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朿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款:非交通运输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所谓“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而、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而。参见王世洲著:《现代刑法学(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96页;杨春洗、杨敦先、郭自力主编:《屮国刑法论》(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2页;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54页。交通蟹事罪的犯罪构成包括:交通蟹事罪客体,交通蟹事罪客观方而,交通筆事罪主体和交通筆事罪主观方而。1、交通筆事罪客体交通筆事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运输安全”,即是指交通运输工具、交通设施的安全以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参见林亚刚著:《危害公共安全罪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X)1年版,第378页。所谓“不特定”,是相对与其他犯罪对彖的特定而言的,它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预料也难以控制。如果犯罪行为指向特定的人身或财产,而不直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则不构成交通筆事罪。血应当分别属于侵犯人身权利或者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在刑法学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