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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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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作者:高俊利发布时间:2008-08-0715:15:33当前,因村委会拒绝发放土地补偿款引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纠纷已经成为影响农民经济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提出应由立法机关制定确认标准的同时,已经以民事诉讼开始立案了。但由于法律缺位,法官审理此类案件面临无法可依的窘境;地方政府和部分高级法院为解燃眉之急制定的相关规定确认标准不一,争议颇大;法学界和实务界也是仁智各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标准方面的观点及不足目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标准方面主要有五种观点。一是以户口为确认标准;二是以户口为基础,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长期生产、生活作为确认标准;三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为基本生活保障作为确认标准;四是以是否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确认标准;五是以成员权为基础,以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为条件,结合户口登记作为确认标准。上述五种观点均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坚持以户口论的单一标准,必然导致“悬空户”、“空挂户”大量增加,同时必然侵犯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合法权利。坚持以“在本村集体组织长期固定生产、生活或以本村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为确认标准,不仅阻断了进城务工农民、外出就学人员的回头路,而且也无法解释成员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农业户口的这种人身关系,另外,“长期”的期限也不确定;坚持单纯的权利义务判断标准较为模糊;坚持“成员论”也给人一种以词解词的感觉。2007年3月27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第一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农业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的人。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但确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人,也应认定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参照此规定,大部分案件均得到较好的解决,但有些案件的处理结果仍会出现《意见》中要求避免的“两头空”的情形。二、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标准之我见实例:原告牛某某,45岁,女,原住天津市大港区中塘镇某某村。原告刘某某,9岁,男,与原告牛某某系收养关系,户口登记在中塘镇某某村,但从小由其居住在天津市大港区迎宾街的舅舅抚养。2005年,原告牛某某因做生意在大港区迎宾街购买楼房,并将户口迁至迎宾街,改为非农业户口。但牛某某丈夫的户口没有迁出。2007年天津市大港区中塘镇某某村分配2006年占地补偿款时,没有分配给上述二原告。二原告起诉要求确认二人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据天津高院的《意见》,显然,牛某某只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流转权的资格。而不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刘某某虽然没有在该村集体组织存在长期固定生活,但其户口登记在该村集体组织,不可能再享有其他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另外,其养父仍是该村集体组织成员。大港法院依据上述理由确认了刘某某具有天津市大港区中塘镇某某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形成体现了经济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组织形式,最早产生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