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与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与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第三条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程度,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分为一般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与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一)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二)可能产生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中危害程度为“高度与极度危害”化学物质;(三)可能产生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四)可能产生石棉纤维;(五)卫生部规定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危害范围。前款规定以外为一般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第四条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一)可能产生一般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卫生审核、竣工验收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卫生验收;(二)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除应当进行前项规定卫生审核与卫生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第五条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卫生审核、审查与验收:(一)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审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二)核设施等特殊性质建设项目;(三)需要卫生部管理其他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卫生审核、审查与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卫生部审核、审查与验收建设项目,其职业危害预评价与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取得甲级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与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公正、客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其出具评价报告负责。第七条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目、依据;(二)建设项目概况;(三)对建设项目选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影响进行剖析与评价;(四)对拟采取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技术剖析及评价;(五)确定职业病危害类别;(六)确定相应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七)评价报告结论。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审核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二)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含职业卫生专篇)。第九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申请与有关资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第十一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建设项目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与卫生审核。第十二条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其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第十三条对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