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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课后练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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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课后练习).docx

上传人:cengwaifai1314 2020/3/17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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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课后练****一、单项选择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的是()。A、主体C、内容B、客体D、形式答案:D2、下列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是()。A、塘中的鱼C、不作为B、夜空中的星星D、企业的名称权答案:B3、张男与李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因意气相投,相互爱慕,随留下相互的地址,互递照片,但双方一直没有见面。一年后,张男通过网络约会李女于2000年2月14日在玫瑰餐厅见面。李女同意了张男的邀请。李女十分重视此次约会,为了此次约会,专门到美容院进行了美容,并按约定时间到玫瑰餐厅。但李女从中午一直等到下午日落西山还不见张男的影子。李女十分恼怒,随按照地址找到张男,质问此事,双方为此发生争执。李女怒而诉至法院,要求张男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万元。问:张男与李女之间的关系为何种关系?A、侵权关系C、道义关系B、合同关系D、既属道义关系,又属民事法律关系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道义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问题。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的核心内容在于,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而且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如果不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则不为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中,张男与李女通过网络认识约会,这种关系虽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但这种关系既不具有财产关系的内容,也不具有人身关系的内容,这种关系是受道德规范调整的关系,而不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关系。张男的行为虽然是不道德的,但不具有法律的非难性或可诉性,李女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是不能成立的。因为,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是建立在对人格权侵害的基础上,张男的行为未侵害李女的人格权,因此,张男不存在对李女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4、甲杀害了乙,乙的继承人因乙死亡而继承乙的遗产,引起该继承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属于()A、事件;C、违法行为;B、民事行为D、事实行为。(应属于事件)5、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D、甲应同事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答案:C二、多项选择1、下列可以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多选)。:ABCD2、下列事实中,能够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有()。A、太阳从东边升起B、月圆月缺C、洪灾导致房屋倒塌D、张三与李四签订买卖合同答案:CD本题涉及对民事法律事实的理解问题。太阳从东边升起、月圆月缺是一种自然现象,不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问题,而洪灾导致房屋倒塌导致所有权关系的消灭,张三与李四签订买卖合同导致债权关系的发生。三、案例分析1、2001年1月1日,原告甲某一行四人入住被告乙食品批发部开办的宾馆502房间。该房为标准间,以甲某两个伙伴名义进行了登记。甲某及另外一人也同居此室,但未办理加铺登记手续。次日凌晨三时许,该宾馆因302房间失火,火势迅速蔓延,致使宾馆三层以上发生重大火灾,原告等人为逃生而破窗跳楼,身上有多处被火烧伤,另有跌伤等其他损伤,随身所带物品也付之一炬。请问:本案中存在哪些民事法律关系?每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什么?分析:成立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和侵权法律关系。首先,甲某两个伙伴入住宾馆与宾馆成立的是服务合同。主体是甲的两个伙伴和宾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