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文件宁波市民政局甬国税发〔2008〕18号关于印发《宁波市福利企业年审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为规范和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市民政局联合制定了《宁波市福利企业年审办法》,现印发给各地,请各地认真贯彻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宁波市各相关局联系。附件:1、宁波市福利企业年审自查情况登记表2、宁波市福利企业年审检查情况登记表宁波市国税局宁波市地税局宁波市民政局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宁波市福利企业年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和宁波市福利企业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管辖范围内所有经宁波市民政局审核认定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第三条各县(市)区福利企业年审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协调福利企业年审有关工作。年审对象为上一年底前已取得享受优惠政策资格的福利企业。第四条年审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注册登记信息及其变更情况、生产经营项目情况、福利企业及其税收优惠政策资格认定情况。(二)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生产销售应征增值税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情况,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外购后直接销售的货物、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以及从事商品批发、零售情况。(三)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从事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业务情况,提供广告劳务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情况。(四)福利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实际工资在税前扣除情况。(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和不得享受优惠政策业务分别核算情况。(六)申报纳税情况,减免退税情况,发票取得和开具情况。(七)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情况,包括残疾人范围、具体残疾情况、残疾职工的身份、劳动上岗制度及残疾职工的基础档案资料健全情况。(八)残疾职工逐月安置比例及全年安置比例情况。(九)残疾职工的权益保障情况,包括用工合同、工资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办理情况。(十)残疾人受教育的情况(招用残疾职工享受上岗技能培训情况)。(十一)残疾人受劳动权利保障情况(残疾职工岗位设置、上岗情况、出勤情况)。(十二)尊重和保护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的情况(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十三)企业财务制度健全情况。(十四)企业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健全情况。(十五)主管税务机关和民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核查的其他方面情况。第五条年审标准(一)残疾人就业单位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二)残疾人就业单位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