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加强政府宏观调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 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目的、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本条例的立法目的   制定本条例的根本目的就是为规范我省非税收入管理提供法律保障。非税收入概念的提出,是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过程中,不断发展、完善和创新财政管理体制的成果。它标志着我国在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强化财政职能、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认识上,取得了新的突破。   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重要形式。改革开放以来,预算外资金为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保持正常运转、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以及在弥补各单位预算安排不足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对部分非税收入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导致大量财政性资金游离于财政管理之外,产生了诸如肢解财政职能,削弱政府宏观调控能力,降低资金使用效率,助长“三乱”和***现象等许多弊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非税收入的规范管理,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指出,“将对非税收入和税收收入收缴制度实施改革”。这是国务院正式文件中第一次使用非税收入一词。2004年《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指出,“完善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逐步实现规范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和规范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这就更加明确地界定了非税收入的资金性质和管理体制。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和“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的要求。综上所述,制定本条例对于规范我省非税收入管理,创新非税收入管理机制,具有重大的政治、经济意义和现实必要性。   (一)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是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同时要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完善预算决策和管理制度,加强对财政收支的监督。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的要求。非税收入与税收收入一样,都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必须遵循“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纳入公共财政框架,规范管理,统筹安排,为落实“五个统筹”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可靠的财力保障。近年来,非税收入增长较快,规模不断扩大,但由于管理滞后,限制了非税收入的资金使用效益,没有发挥应有缓解财政困难的作用。因此,要通过推进非税收入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切实增强非税收入运行的透明度,充分发挥非税收入调节收入分配、支持事业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作用。在财政改革与管理的创新实践中,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忠实地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要求:要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完善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行政机关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行政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本条例正是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对上述要求的具体细化和延伸,符合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要求。同时,本条例的出台为有效管理非税收入,整合财政资源,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只有通过规范非税收入管理,逐步实现规范的部门预算和规范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才能从更高层次和更宽范围推进依法理财。   (三)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是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重大决策。财政历来是政府对经济社会发展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几乎所有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非税收入管理,并建立起严格和明确的法律制度规范,将其作为整个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从体制、机制上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才能真正实现非税收入的财政属性定位,才能依法对非税收入实行统一征管、统筹安排。这既有助于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也能从制度上为解决部门、单位间分配不公和苦乐不均现象提供有效保证。   (四)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是深化财政改革,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重要基础。当前财政改革的重点是推进预算编制改革,并以此为切入点,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零基预算、综合预算等各项改革,构建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框架。非税收入既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实行真正意义的部门预算,就必须淡化预算外资金概念,对非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