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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权相关问题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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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权相关问题思考.doc

上传人:erterye 2020/3/20 文件大小:3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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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权相关问题思考.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权相关问题思考其实,任何一门学科都离不开死记硬背,关键是记忆有技巧,“死记”之后会“活用”。不记住那些基础知识,怎么会向高层次进军?尤其是语文学科涉猎范围很广,要真正提高学生写作水平,单靠剖析文章写作技巧是远远不够,必须从基础知识抓起,每天挤一点时间让学生“死记”名篇佳句、名言警句,以及丰富词语、新颖材料等。这样,就会在有限时间、空间里给学生脑海里注入无限内容。日积月累,积少成多,从而收到水滴石穿,绳锯木断功效。目前,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还没有明确释明权概念,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规定》等司法解释中引入了释明权规定,但由于对释明权规定理解不同,审判实践中,法官对案件是否释明随意性较大,对在何时释明、释明到何种程度、用何种方法释明、遵循什么原则释明等做法不一,因而亟需对其予以规范与完善。理论界对释明权概念、历史发展状况介绍与讨论较多,本文结合审判实践,在对现有理论补充与梳理表述同时,尝试在我国民事诉讼模式改革进程中,剖析法官释明权可行方向,以引发构建我国完善释明权制度更多具体思考。观察内容选择,我本着先静后动,由近及远原则,有目、有计划先安排与幼儿生活接近,能理解观察内容。随机观察也是不可少,是相当有趣,如蜻蜓、蚯蚓、毛毛虫等,孩子一边观察,一边提问,兴趣很浓。我提供观察对象,注意形象逼真,色彩鲜明,大小适中,引导幼儿多角度多层面地进行观察,保证每个幼儿看得到,看得清。看得清才能说得正确。在观察过程中指导。我注意帮助幼儿学****正确观察方法,即按顺序观察与抓住事物不同特征重点观察,观察与说话相结合,在观察中积累词汇,理解词汇,如一次我抓住时机,引导幼儿观察雷雨,雷雨前天空急剧变化,乌云密布,我问幼儿乌云是什么样子,有孩子说:乌云像大海波浪。有孩子说“乌云跑得飞快。”我加以肯定说“这是乌云滚滚。”当幼儿看到闪电时,我告诉他“这叫电光闪闪。”接着幼儿听到雷声惊叫起来,我抓住时机说:“这就是雷声隆隆。”一会儿下起了大雨,我问:“雨下得怎样?”幼儿说大极了,我就舀一盆水往下一倒,作比较观察,让幼儿掌握“倾盆大雨”这个词。雨后,我又带幼儿观察晴朗天空,朗诵自编一首儿歌:“蓝天高,白云飘,鸟儿飞,树儿摇,太阳公公***笑。”这样抓住特征见景生情,幼儿不仅印象深刻,对雷雨前后气象变化词语学得快,记得牢,而且会应用。我还在观察基础上,引导幼儿联想,让他们与以往学词语、生活经验联系起来,在发展想象力中发展语言。如啄木鸟嘴是长长,尖尖,硬硬,像医生用手术刀―样,给大树开刀治病。通过联想,幼儿能够生动形象地描述观察对象。一、释明权含义及性质宋以后,京师所设小学馆与武学堂中教师称谓皆称之为“教谕”。至元明清之县学一律循之不变。明朝入选翰林院进士之师称“教****到清末,学堂兴起,各科教师仍沿用“教****一称。其实“教谕”在明清时还有学官一意,即主管县一级教育生员。而相应府与州掌管教育生员者则谓“教授”与“学正”。“教授”“学正”与“教谕”副手一律称“训导”。于民间,特别是汉代以后,对于在“校”或“学”中传授经学者也称为“经师”。在一些特定讲学场合,比如书院、皇室,也称教师为“院长、西席、讲席”等。释明权又称阐明权、阐释权,其概念一般归纳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或陈述意见不明确、不充分、不恰当、或提供证据不够充分,而认为自己证据足够充分时,法官以发问与晓谕方式,提醒或启发,引导当事人澄清问题、补充完整、让其提出新诉讼资料、排除与法律意义上争议无关事实或证据,以促使当事人作出适当声明与陈述、促使当事人举证,以证明案件事实权能。释明权是法官诉讼指挥权,释明权“权”不能解读为权利“权”,而应理解为法官职权、职责,且在法律规定必须行使释明场合,法官不得拒绝行使,否则就是失职或渎职,因而释明权又是法官义务。二、释明权行使时间与内容法官释明权行使贯穿于民事诉讼始终,自立案、审判至执行,各诉讼阶段法官行使释明权要求与内容均有所不同,以下作一具体剖析: (一)立案阶段释明在立案阶段,法院需要审查原告是否具有诉讼资格、被告是否明确、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是否具体、是否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及受诉法院管辖等实质要件,以及起诉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有无遗漏或错误等形式要件,故立案法官在立案阶段释明对象为原告,其释明应围绕诉讼成立展开,释明内容主要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起诉,对诉讼请求、事实、理由,明显不合理、不明确、不适当,应阐明法律规定,及时指出问题所在,启发原告明确主张,引导原告进行更换、补正、放弃、追加、另行起诉、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相关问题,但需注意,立案阶段释明应以探知当事人真实意思为限,不能影响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