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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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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68 2016/3/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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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行为,加强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权益,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促进集体建设用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经依法批准开展试点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让、租赁、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入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第四条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遵循节约集约用地,坚持自愿、依法、公开、公平的原则。第五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流转土地的用途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执行。禁止未经批准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变为集体建设用地。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专项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依据职责加强对集体建设用地出让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第八条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确权登记,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土地权属无争议的,方可依法申请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流转:(一)已确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集体建设用地;(二)农村居民宅基地;(三)属于违法用地;(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存在权属纠纷,进入司法程序或者进入法院查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司法程序的;(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合法登记;(六)集体建设用地相关税费未缴清;(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转。第九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第十条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利用和经营。在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城乡规划、滇池保护要求、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不得进行房地产、高档别墅和非农村住宅等住宅开发。第十一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是指拥有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和作价出资(入股)的行为。第十二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的规定确定,出让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第十三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所有权人持土地所有权证书等权利证书,或者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批准文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宗地勘测图,向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受理申请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所有权人编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土地的具体位置、四至、用途、年限、价格条件、土地使用条件、出让方式和建设时间等内容。(三)出让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应当报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