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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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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wxc6688 2020/3/20 文件大小:3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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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1993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保护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水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二)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制定水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对上述规划和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督;(四)管理和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五)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发放取水许可证;(六)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管理和监督;(七)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授权调处水事纠纷,依法查处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政案件;(八)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协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一)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供水、城市节约用水、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进行地下水的普查、勘探、监测、统计、分析和开发利用监督管理;(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除前款部门外的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政机构的管理,完善水政监察制度。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事活动必须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的检查监督。水事监察人员在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证据。第二章开发利用第六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的考察和评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水资源考察和评价成果,作为编制水资源规划的依据。第七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在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的基础上,按照统筹兼顾、综合利用、兴利除害、讲求效益的原则,编制流域或者区域的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长江、淮河、太湖流域在本省范围内的综合规划和跨市的流域或区域综合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市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县(市、区,下同)所辖范围内的中小河流流域或区域综合规划,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防治水害有关的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综合规划应与国土规划相协调,并纳入本行政区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第八条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分配、调度,应当符合兴利和除害相结合的原则,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需要,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水资源多目标开发利用的项目,应当防止水资源污染和破坏,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论证同意后方可进行。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兴建的灌溉、供水、发电等各类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