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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府20083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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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府20083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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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苏府〔2008〕36号市政府批转市粮食局财政局苏州市水稻价外补贴政策意见的通知各市和吴中、相城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农林局、物价局、粮食局;农发行苏州市分行:市政府同意市粮食局、财政局制定的《苏州市水稻价外补贴政策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苏州市水稻价外补贴政策意见一、补贴原则实施水稻价外补贴政策,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促进规模经营的原则。加快农业规模经营进程,是《苏州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行动计划》提出的明确要求,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举措。水稻价外补贴只补达到一定规模的水稻规模经营者,鼓励发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二)坚持掌握储备粮源的原则。我市商品粮源已极少,。实施水稻价外补贴政策,有利于当地粮食购销企业掌握当地商品粮源,有利于降低储备粮运作成本和风险。要根据水稻规模经营者实际交售给粮食购销企业的商品粮进行补贴,享受价外补贴的商品粮,用于地方储备粮的轮换。二、补贴对象本市范围内种植水稻1公顷以上(含1公顷)的规模经营者或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所交售的自产商品晚粳稻。三、补贴依据由市和各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粮食购销企业,在水稻播种前与种植水稻1公顷以上的规模经营者或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签定年交售粳稻5000公斤以上的订单合同,依据合同和粮食收购期间订单农户实际交售的粳稻数量进行补贴。四、补贴标准和资金来源在按市场价收购的基础上,2008年度,按交售商品粳稻每50公斤补贴6元的标准进行补贴。按照“谁储备,谁补贴”的原则,享受价外补贴的晚粳稻,进入市级地方储备的,补贴由市财政承担;进入各市、区地方储备的补贴,由当地财政承担。补贴资金可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粮食风险基金不足的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今后将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逐步提高补贴标准。五、补贴时间和补贴办法由粮食购销企业在粮食收购时与按市场价收购的货款一起兑付给补贴对象。六、实施办法由市粮食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苏州市粮食局苏州市财政局二○○八年三月主题词:粮食价格补贴意见通知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印发共印:六○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