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分析中日引用水资源体制摘要:饮用水源的保护被提上了世界各国的议事日程,并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基于此,本文对中日饮用水源保护的管理体制和法律制度进行比较,以期时完善或创新我国饮用水源保护法律调控的理论和实践提供依据和思路。关键词:饮用水源;保护;管理体制饮用水源的保护成为各国共同关注的话题,中国和日本在饮用水源保护方面有一些共通之处,且日本在饮用水源保护法律调控方面走在世界的前列,通过对比分析,将对我国饮用水源保护的立法和执法工作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一、饮用水源保护的管理体制比较一)日本饮用水源管理体制日本对饮用水源实行集中协调与分部门行政的管理体制。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等一切重大事宜均由总理大臣直接管,并在内阁中设置直属二级单位国土厅,其内再设置水资源部,作为水资源日常管理的最高协调部门。国土厅水资源部的人员均来自水资源的分管部门,有不同的水管理专业背景和多年的实践经验。受国土厅的协调,建设省河川局是防洪建设与管理的政府最高分管部门;厚生省水道环境部是自来水事业的政府最高分管部门;通产省水道局是工业用水的政府最高分管部门;农林水产省构造改善局是农林用水的政府最高分管部门。国土厅统一协调水管理的法律基础是《河川法》,它规定,河川为公共物,其保全、利用以及其他管理必须妥善进行,以期达到立法目的。统一协调的技术基础,是流域水资源基本规划。流域水资源基本规划在制定时,行政领导完全由国土厅负责,对其他分管部门只是征求意见。管理的实质性内容,国土厅倾向于政策制定和部门间权衡,其他省多倾向于专业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在水环境管理方面,日本于1967年通过《公害对策基本法》,确立了国家环境管理的原则。《水污染防止法》,将国家环境管理引人水质污染防治领域。1972年,中央政府设置了环境厅,2000年又升格为环境省,下设水质保护局,将原分散在各省的环境管理权力统一归至环境厅,使其在环境保护领域拥有很大的管理权限,统一领导和协调环境管理,将环境管理权力逐渐集中。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因实行地方分权主义,地方在饮用水源污染防治中起着重大作用,但也受中央政府的节制和指导。日本民族极注重团队合作精神。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能否与其他人进行成功合作,是对其评价的重大因子。上述集中协调下的水资源分部门管理体制,深深植根于日本的文化传统之中,使得国土厅有效地实现对水资源问题的协调。流域水资源管理与行政区水管理的关系,明确以流域为基础。流域管理集中体现在跨行政区河流或河段上。根据(河川法》,中央政府对一级河川按流域范围指定管理者,负责有关的保护和整治活动。所需费用,一级河川所在的都、道、府、县最多要担负到50%。为了更好地开展水利活动,在《河川法》之下又制定了《水资源开发促进法》。规定由内阁总理大臣指定水资源开发水系,以流域为基础制定水资源基本规划,并以此为指导协调各方面的利益。一级河川中,从年开始已经指定了7个由国土厅直接监督管理的水系。其他暂未指定水系由当地都、道、府、县知事指定管理者。在中央政府以下,日本有东京都、北海道、京都府、大阪府以及43县等47个二级地方政府,相当于我国的省级行政区。中央部门除国土厅外,其他专业部门均有对口下属单位,接受中央部门的业务指导。对指定水系的开发,日本实行政企分离的制度。《河川法》以下还制定了《水资源开发公团法》,成立了专门从事指定水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