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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问答(.6.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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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问答(.6.12).doc

上传人:读书之乐 2020/3/22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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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组部调整党员交纳党费档次新华网北京4月6日电(记者李亚杰)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3号,以下简称《党费收缴规定》)公开发表之际,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党费收缴规定》有关问题,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对党费收缴办法作出调整是必要的问:请您介绍一下,为什么要制定和修定《党费收缴规定》? 答:按照党章的规定,党员按期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党中央一直高度重视党费工作,我们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有专门的党费收缴管理方面的文件规定。这次经党中央批准印发的《党费收缴规定》,是对中央组织部1998年印发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组通字〔1998〕2号)的修订。多年来的实践证明,组通字〔1998〕2号文件的执行对规范党费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可是,近些年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党员收入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组通字〔1998〕2号文件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的情况。主要有:一是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许多党员的工资结构发生了变化,党费交纳基数需要随之予以明确;二是现行党费交纳办法分别按五个档次、五个比例执行,分档过多,档次之间跨度过小,不便计算和操作;三是许多离退休人员党员交纳党费占实际收入比例较在职党员高。因此,对党费收缴办法作出调整是必要的。为了认真做好党费收缴办法的修订、完善工作,近年来,我部组织力量,先后到十几个省区市进行调研,多次征求各地各部门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并就调整收缴党费计算基数和比例问题进行了抽样调查和测算研究。根据调研和征求意见情况,本着有利于强化党员意识、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便于基层党组织执行、力争长期管用的考虑,我们起草了《党费收缴规定》,报经中央批准,于2月4日正式印发,从4月1日起在全党施行。《党费收缴规定》对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和档次、比例作了必要调整问:《党费收缴规定》对在职党员交纳党费有什么新规定? 答:根据新形势下党员收入变化情况和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党费收缴规定》对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和档次、比例作了必要调整。例如,机关工作人员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由原来“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五项,调整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三项。关于交纳党费的档次和比例。原来的文件划分为五个档次五个比例,即税后月收入400元(含)%,400—600元(含)的按1%,600—800元(含)%,800—1500元(含)的按2%,1500元以上的按3%的比例交纳党费。这次调整,划分四个档次和四个比例:税后月收入3000元(含)%,3000—5000元(含)的按1%,5000—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按2%的比例交纳党费。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交纳党费减少了档次、降低了比例问:《党费收缴规定》对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交纳党费的规定,与过去规定相比有什么不同? 答:按原来文件规定,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交纳党费,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或养老保险金为计算基数,参照在职人员党员交纳党费的五个档次五个比例执行。新修订的《党费收缴规定》,将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