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色协综字[2007]164号关于颁布《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行为,使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更好地服务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了《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现予颁布。请各单位在项目管理上认真贯彻执行。有什么建议和意见,请联系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特此通知。附件: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二OO七年八月二十九日附件: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凡在有色金属行业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相关人员,以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资质申请、考核认证等业务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色金属行业的规定,对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抽样检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现场加工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对建筑结构质量安全性鉴定检测;对工程质量事故的鉴定检测;对工程质量纠纷及投诉的鉴定检测和已有厂房及相关建筑的可靠性鉴定等。本规定所称检测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等有偿服务,并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独立法人的需经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独立对外行文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账目,独立核算),并经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技术类中介机构。第三条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实行工程质量检测,必须实行有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第四条在有色金属行业内从事工程质量检测的机构应取得有色金属行业认可的合法资质,有专业配套的技术人员和开展工作所需要的技术设备。从事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有有色金属行业认可的合法资格。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管理第五条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负责对检测机构进行审核认定并颁发资质证书;负责组织对从事工程质量检测的各类人员的资格认证等。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下属的监督站负责对所监督的建设项目上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是由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领导的综合机构,受总站委托履行有色金属行业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管理、协调、仲裁等专项业务。对检测机构进行审查和考核;培训检测、见证、取样等上岗人员;定期对检测机构的人员设备配置、技术资料归档、检测质量行为进行检查;对参加有色建设工程的检测机构进行技术咨询;参与有色建设新(改、扩)建工程科研、技术咨询、现场综合检测、质量仲裁、涉外工程等。第七条有色金属工业大型、特大型建设项目上应设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满足工程的质量检测,满足有见证取样送检。施工企业应有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室,为企业的工程质量提供保障。检测机构资质按其检测能力和业务范围分为:一、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综合检测资质、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二、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专项(岩土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等)检测机构资质。第八条有色金属行业检测机构资质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独立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也未取得独立法人营业执照,但做为某检测单位的分支机构,取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第九条检测机构向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申请资质、升级及增加检测类别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表);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工商注册章程、验资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四、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五、检测机构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六、资质标准规定的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岗位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七、检测机构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八、其它证明材料。第十条资质审查分为资料审查、实地查验及专家评审。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查批复工作。在有色行业内部公示审批结果,公示时间为半个月。符合条件的将发文公告结果,并颁发相应类别的《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