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19年第8号令颁布日期:20190209 实施日期:20190401 颁布单位:商务部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变更、终止第四章经营范围第五章当票第六章经营规则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罚则第九章附则已经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2019年2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行为。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专门从事典当活动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有关规定。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第五条典当行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典当行名称中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与机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与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原则。第二章设立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营业场所与办理业务必需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与第十条规定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要求。第八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资本。第九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第十条典当行房屋建筑与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与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 (一)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二)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三)设置符合安全要求典当物品保管库房与保险箱(柜、库); (四)设置报警装置; (五)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六)配备必要消防设施及器材。第十一条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资格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六)具有法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符合要求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