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作者][发布时间:20050309][来源:《国宏研究报告》2005年4期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加工整理]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将项目建设管理任务交由专业化、常设性的项目管理机构或公司而非项目使用单位承担,是近年来地方政府在改革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模式中的一项制度创新。为此,《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但从各地实践看,对“代建制”的认识和做法还存在较大差异。   代建机构应以常设性的事业单位为主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组建或选定,从各地实践看,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其一,组建常设的事业单位性质的建设管理机构,如深圳市建设工务局,安徽省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中心,珠海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其二,选择社会中介性质的项目管理公司。具体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组建常设的事业性质的建管机构,如武汉市通过招标选定了3家项目管理公司作为代建单位,上海市选定11家单位作为首批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管理公司;二是通过公开招标或招募方式选定代建单位,如北京市、重庆市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社会中介性质的项目管理公司作为代建单位。   这两种方式各有所长,我们认为第一种方式更为可取,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对于政府而言,需要组建常设性的代建机构,并追求规模化的项目建设管理绩效。   第二,事业性质的建设管理单位,不以盈利为目的且具有很强的独立性,更适合充当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的责任主体或项目法人;而通过第二种方式选定的代建机构均为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经济实体,项目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与其有利益关系。   第三,设立事业性质的建设管理单位,并由其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的责任主体和集中统一建设项目,从根本上解决了长期以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特别是工程发包方分散的问题。   从各地实践看,实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地区(城市),绝大多数选择了组建常设性事业单位的方式。   按照“基本集中”和“抓大放小”的原则确定代建项目范围   常设性代建机构承接代建项目的范围,应该与该机构的规模相协调。但从各地实践看,不同地区代建机构承接代建项目的范围差异较大,而且界定不是很准确,如深圳市工务局负责“除规划国土、交通、水务、公安、教育五个系统外政府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河北省社会公益项目建设管理中心负责“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省直培训、接待、技术业务用房、公共设施等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期间的组织管理。为充分发挥代建机构在人才及管理经验等方面的优势,提高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水平,我们建议,按照“基本集中”和“抓大放小”的原则确定代建项目范围。   基本集中   原则上,公益性项目及以社会、环境效益为主的准公益性项目均应纳入代建范围。对于建设任务较重,且具有相应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或有特殊要求的交通、水利、林业、国防、公安等部门的政府投资项目,可暂由相关部门继续承担建设管理职责,或设立项目法人,并由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全过程管理;其余项目,包括政府出资建设的市政工程、党政单位办公和业务用房以及科教文卫体等社会性基础设施,原则上均应纳入代建范围。   抓大放小   由于每年政府投资项目很多,且投资规模相差很大。代建制作为一种新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