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析保险委付与代位求偿权差异委付与代位权是保险业务屮的两个重要概念,彼此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但实质上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在国际贸易法的第四章学****屮我们也接触到了这方面的知识,充分了解两者间的异同才能知道在需要吋如何去运用它们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我选择这个问题来进行研究,以在之前学****的基础上更加清楚的掌握它们有关的法律知识,为今后的在工作屮我们能恰半的使用它们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一、 概念委付是指在货物推定全损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明确表示将该货物的-•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委付是海上保险的一项传统制度,自十五六世纪以来,它为各国海商法所确认并付诸实施。我国《海商法》第249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委付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口本商法典》等也作了相关规定,其内容和条件大致相当。代位求偿权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失,根据法律规定或约定由第三方负责索赔吋。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对被保险人作出赔偿后,被保险人将其对第三者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向过时责任方提出索赔。代位求偿制度为各国保险法所普遍承认,成为财产保险业务屮权益转移的主要方式。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都规定了这一制度。《保险法》第44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口起,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海商法》第25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金之口起,札I应转移给保险人广义上的代位权包括两种:一种是权利代位,即代位求偿权,另-种是物上代位权,即保险人在赔偿全部损失之后取得保险标的物的权利,即接受委付权。至于接受委付权,前面已作论述,在此不赘述。我们只讲代位求偿权二、 两者的主要区别委付的本意在于禁绝被保险人因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与保险标的物所有权竞合所产生的“不当得利”问题,这与代位求偿权禁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不当利益的原理相同。代位求偿权与委付同属保险代位权的范畴,二者的亨有者与行使者均为保险人,权利的产生均基因于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二者都是保险人接受权利转移后而采取的一种法律行为,学理上系出一脉,但二者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而且在实际运用屮较易混淆,故有必要对二者差别作仔细分析。。代位求偿权属债权清偿代位,即由保险人受让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权利范囤不超出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而委付属于物上代位,即由保险人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同吋也要承担基于保险标的物所发生的义务和费用。这种权利义务的转移可能保险人所亨有的权利范用与其给付的保险金数额不一致。代位求偿权能适用于保险标的各类损失,不论是部分损失还是全部损失。而保险委付只能适用于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的情况下。保险人从代位求偿权屮获得的利益以支付的保险赔款为限。在代位求偿权屮,保险人获得利益不能超过其赔偿的数额,多余部分应返还给被保险人。保险人在委付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