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法国公务员选拔录用考核制度 (一)法国国家公职制度1、人数。法国公职部门由在公共法人机构供职领薪并受公法身份地位法制约的全体人员(公务人员)构成。目前法国公务员人数达到400万人,其中国家公务员近200万人,地方公务员达到120万人,医护人员近80万。2、基本特征(1)法国公务员身份地位体现为终身任职原则。(除荷兰以外其它所有欧盟国家均如此),也即说公务员有权担任公职直至退休,除非犯纪律错误或无职业能力。这一原则只适用于正式公务员,对合同雇用和临时雇用人员无效。此外,本原则对地方政府公务员的实际影响相对减弱。 (2)级别与职位脱钩:与欧洲大部分其它国家的现行规则不同,级别晋升不是与某一更高级别职位的(实际)空缺,而是与取决于规章和预算可能性的级别空缺挂钩。这一形式可以从时间上把升级和更换职位分开。(3)公职部门按职系进行组织:每一职系由具有类似职业性质并可以担任某些职位的公务员组成。大部分职系为“部属”职系,即原则上只能在一个部供职(除非调动)。当然也有一些可以在多个部(如工程师)或在所有部(如高级民事官员)任职的部际职系。职系制的特点是它的分散性:法国的国家公务员包括将近1800个职系。3、公务员的分类为了管理好国家公务员队伍,法国公务员职位采取了横向和纵向相结合的办法,形成了法国公务员分类制度的特色。从横向分类来看,A类公务员是高级公务员集团,全法国有A类高级文官集团20个。高级文官集团按照职位工作特点,又分为高级文官集团、高级公务员集团和高级技术人员集团。高级文官集团是由执行政府的监督、咨询和司法职能的高级文官组成的,主要集中在行政法院、审计院、财政监察机构工作。他们的地位高、威望高、薪水高。高级公务员主要是协助政府首脑,协调各方工作。高级技术人员主要是负责政府各部门内的科技行政工作。B类公务员是中级公务员,他们的主要任务是行政执行,具体贯彻执行法律、法令以及上级的一切命令。C类和D类公务员主要是一些辅助和勤杂工作。目前,%,%,C类约占34%,D类约占6%。从纵向分类看,法国公务员由6大类实行纵向划分职等,即行政、财会、技术、教育和科研、司法、军事等,除司法和军事公务员按特殊章程规定执行外,其他四类职务公务员又分职级和划分若干职等。公务员每个职系包括一个或若干那个职等,职等幅度一般在1-4等之间,它是公务员最基本的法律资格;每职等又分为几个级别,幅度在1-8级之间,职级一般按年资提升。4、管理法国公务员的管理,实行统一指导下的分级负责制。法国中央政府各部门设立的专门人事行政机构,具体负责管理本部门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所属公共实业单位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考核、任用、奖惩、培训、工资福利等工作。各部门人事机构层次部完全相同,有的作为二级机构,如装备部人事司;有的作为三级机构,如内政部行政管理总司人员培训和社会行政司。多数部只设一个人事机构,少数则设几个人事机构,如国民教育部设有4个,即高等教育人事司、中学教育人事司、行政人员和服务人员人事司、监察和领导人员司,都作为二级机构设置。除国家A类公务员由公职部负责统一管理录用外,其余均由各部门按照职系章程具体进行管理。法国地方政府人事机构称公务员管理中信,在遵循中央统一制定的有关地方公务员法规的原则下,可以独立进行当地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考核、任用、奖惩、培训、工资福利等工作,并负责起草拟定本地方公务员管理的具体规定。地方公务员由于没有职系设置,均由各级地方人事机构按照公务员职务系列规定进行具体管理。此外,法国公务员管理辅以咨询协商制。法国政府为了保证对公务员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逐步建立实行了一套让公务员参与个年的咨询和协商制度,作为对公务员实施管理的辅助方式。为此,成立了行政对等委员会、技术对等委员会、最高公职委员会等相应机构。(二)法国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录用法国公务员采取考试录用制,在国家公务员中,除500个岗位的政务类公务员由政府任命外,其余250万个岗位的公务员是经过竞争考试,择优录用的。1、考试录用的基本原则法国录用公务员在竞争考试的基础上,以考试成绩优劣为标准进行筛选、录用,它贯穿着四个基本原则。(1)公开竞争原则。法国政府为了得到第一流的人才,求助于竞争考试,考试录用中的公开竞争原则有着双重涵义。首先是考试的公开性:考试程序于录用条件要公开,考试名次要公布于众,报考人的考试成绩应通知本人,若对考试评分有疑问,允许依法提出申诉,要求复核。其次是考试的竞争性:报考人的录用按其考试分数排列名次,鉴别优劣,优者录用。(2)一律平等原则。公民在担任公职方面具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不论个人政治派别、种族、宗教、信仰、性别、(除个别特殊岗位)年龄和婚姻家庭如何,人人在“分数”面前平等,对他们录用的条件只是看其是否具备任职所需的只是和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