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日东环审〔2018〕49号日照市环境保护局东港分局关于山东华方药业有限公司院内制剂研发生产、药品收储配送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山东华方药业有限公司:你单位《山东华方药业有限公司院内制剂研发生产、药品收储配送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一、为新建项目,位于日照市东港区荟阳路与高新五路交汇处西北方向,总投资8000万元,环保投资50万元,占地面积15907平方米,建筑面积16335平方米。利用现有药剂车间、药业车间、研发生产车间进行生产,并配套建设除尘及UV光解等环保设施,项目采用电蒸汽发生器加热,外购黄芪、炙黄芪、法半夏、仙鹤草、茯苓等中成药、苯甲酸钠、淀粉、糊精,通过煎煮、滤过、浓缩、干燥、粉碎、配制、填充、分装、检测等工艺,设计年产浸膏型胶囊剂2400瓶,浸膏型颗粒剂100000袋,无浸膏型胶囊剂24000瓶,中药合剂4200瓶,年储存周转中药材3000吨。根据评价结论,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前提下,项目污染治理措施、生态恢复与保护措施总体可行,工程环境风险可防可控,从环境保护角度,该项目建设可行。为此,我局同意你单位按《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原辅材料、产品方案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建设。涉及专项审批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意。二、该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营中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以下要求:(一)重视并强化各废气排放源的治理工作。中药煎煮产生的恶臭气体经集气罩收集+UV光解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干燥环节产生的粉尘通过中效过滤器处理后与经除尘过滤器处理的粉碎粉尘通过一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粉尘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重点控制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产品检测废气通过通风橱收集+UV光解净化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VOCs参照执行天津市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2浓度限值要求。加强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控制措施,确保厂界无组织粉尘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VOCs厂界排放浓度参照执行天津市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5浓度限值要求。(二)项目煎液水蒸气冷凝后的浓缩废水、地面清洗废水、纯水制备浓水、洗瓶废水、设备清洗废水与经化粪池处理的生活污水混合后达到《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6-2007)及修改单中规定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中的排放标准并满足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排入区域污水处理厂处理。禁止项目污水直排周围环境。对生产车间地面、物料贮存场所、固废暂存场所等采取严格防漏、防渗和防腐等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三)优化厂区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源采取隔声、消音、减振等降噪措施。营运期间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