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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司法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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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司法解释.doc

上传人:梅花书斋 2020/3/24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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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挪用资金罪的司法解释挪用资金罪司法解释: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她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可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它单位的从事公务的人员除外,这些人如果挪用资金,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规定,应按照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罪处理。 。“挪用本单位资金”,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其经手、主管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私自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作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她人使用的行为。对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以下几种情况:(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她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里所说的“归个人使用”,是指归本人或者交由其它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指挪用资金的时间已经超过三个月而且未归还。(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她人,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进行营利活动”,是指用所挪用的资金进行经营或者其它获取利润的行为。至于其是否实际获得利润不影响本罪的成立。(3)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她人,进行违法活动的。这里的“违法活动”是广义的,既包括一般的违法行为,如赌博、嫖娼,也包括犯罪行为,如走私、贩毒等。 。至于其出于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对于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个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关法规: 概念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1],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她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她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具体地说,它包含以下二种行为: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她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她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