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原材料采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原材料采购符合公司QES管理体系要求,保障生产供应,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原材料是指烧结、球团系统、炼铁系统所用溶剂,炼钢系统所用生铁、废钢、铁合金、辅助材料、溶剂等,各个系统所用耐火材料、保温材料、化工橡胶、五金工具、劳保护品等原材料。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对烧结、球团、焦化、炼铁、炼钢、渣钢系统产品质量有影响的原材料的采购管理。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供应部为原材料采购主管部门,负责原材料采购供应,进厂废钢质量验收,耐火材料、保温材料、化工橡胶、五金工具、劳保护品及其他辅助材料的外观验收。第五条技术中心负责制定原材料配料结构方案及原材料技术要求、验收标准。第六条总调度室负责审核下发原材料采购供应计划。第七条品质保证部、使用单位负责验收检验采购的铁水、铁块、铁合金、冶金石灰、白云石、石灰石等原材料。第八条使用单位负责原材料的生产使用验证。第九条品质保证部负责协调处理质量异议。第十条自动化部负责进厂原材料计量及计量异议处理。第十一条对需要通过仲裁或诉讼处理的质量异议和计量异议,由法律事务部负责组织办理。第三章管理内容及要求第十二条供应部根据采购原材料对生产的影响程度,将原材料划分为A、B、C三类:A类原材料:对生产有直接影响的溶剂、生铁、废钢、铁合金及部分辅助材料(包括石灰、萤石等)B类原材料:对生产有较大影响的,如耐火材料等。C类原材料:对生产有一般性影响的,除A类和B类之外的其他原材料。对A、B、C三类原材料及其供方进行评价、控制、管理的类型和程度可有所区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组织实施。第十三条供方的评价、选择(一) 供应部牵头组织技术中心、品质保证部、使用单位等共同对供方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评价。(二) 评价方式主要有现场考察(或第二方审核)、书面调查、试用、业绩评定、到供方其他顾客处调查等,可根据供应所供原材料重要程度的不同,结合市场条件和采购工作实际,选择上述一种或几种方式。(三) 评价内容重点突出供方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状况、质量检验能力及质量保证能力等。如果供方是生产直供企业,评价内容应包括供方的主体资格证件、考察或调查报告书、生产许可证、计量等级证书、信誉、采购合同履约记录、用户反馈意见、验证记录等。如果供方是中间供应商或代理商,评价内容不仅包括供方的主体资格证件、资信程度和社会信誉、符合莱钢有关制度规定、采购合同履约记录、用户反馈意见、验证记录等,还应评价其与生产企业的委托代理书及其所代理生产企业的主体资格证件、考察或调查报告书、生产许可证、计量等级证书、信誉等。(四) 评价工作完成后,应对供方形成评价结论,确定是否具有合格供方资格,并编制或调整合格供方清单,报供应部批准。(五) 供应部从清单中选择合格供方采购,或者按照排定的优先顺序,择优采购。不允许从清单外任意选择供方采购,特殊情况必须报经公司批准。第十四条供方的控制(一)原料部建立供方档案,由采购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妥善保存上述有关资料,并按期归档。(二) 合格供方作为采购管理资源,应对其实施动态、有效的控制管理。(三) 对A类原料,供方应严格按照上述内容和条件对其进行评价和选择,一般应对每批原材料进行严格检验和验证;对B类原材料及合格供方的控制可以适当放宽,进行不定期抽检;对C类合格供方提供的原材料,可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