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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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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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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印发《漯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漯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漯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文件漯发改收费〔2010〕447号关于印发《漯河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发改委、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各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漯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漯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漯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附件1漯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提供物业服务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内容和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在政府指导价标准范围内予以核准。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其收费形式和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报价格部门和房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收费标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障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用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二条业主的物业服务费,从开发建设单位通知交房之日的次月开始交纳。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按业主房屋产权面积收取。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房屋交付后业主尚未入住的闲置物业,物业服务费按不低于规定或约定物业服务费标准的50%交纳。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月缴纳。经双方协商可预收物业服务费,预收期限由双方约定。   第十六条与普通住宅区配套的学校、幼儿园、医院、诊所、图书室等非营利公益性场所的物业服务收费,按所在住宅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普通住宅区内的营业用房(商店、浴池、美容美发、餐饮、邮政、电信、有线电视等)物业服务收费在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30%—50%,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八条各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费用按以下规定进行分摊:   (一)凡实施物业管理的的各类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产权(使用)人,均为共用费用分摊对象。   (二)共用费用分摊包含内容是:由业主共有、共用的设施、设备所产生的费用,其范围包括公共照明、监控设备、防盗设备、消防设备、中央空调等。   (三)各公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