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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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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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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9号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粮食、油料、蔬菜、瓜果、茶叶、菌类、畜禽、禽蛋、奶产品、水产品、蜂产品等植物、动物、微生物产品,以及经过清洗、分拣、打蜡、干燥、去壳、切割、分级、包装、冷冻等粗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推动等服务体系;(三)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四)制定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指挥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五)将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认定认证、监督管理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培训、宣传和普及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制,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村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活动的宣传、教育和指导。第五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农业(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投入品的日常监督管理以及流通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监测;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工作。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公益宣传。第六条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是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农产品生产经营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应当为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技术服务,指导其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行业协会可以制定并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行业规范。第二章农产品产地与农业投入品第七条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管理制度,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调查、监测和评价,建立健全监测档案。省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农产品主产区和大中城市郊区、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基地设置监测点,监控农产品产地安全变化动态,指导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和保护工作。监测点的设置、变更、撤销应当通过专家论证。第八条农产品产地环境不符合产地安全标准,需要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堆放或者倾倒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农业生产用水应当符合农田灌溉水质和畜禽饮用水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