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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20/3/25 文件大小:3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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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安龙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加快改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条件,逐步将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纳入保障范围,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限定建筑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实行有限期承租和有偿居住的保障性住房。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称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发改、财政、规划、国土、民政、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监察、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管辖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工作。第二章房源供应第五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新建、改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第六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政府及其他投资主体新建的面向社会保障对象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套型原则上以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小户型为主。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套型以集体宿舍、一居室公寓为主。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二)企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三)其他社会组织投资新建、改建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四)退出或者闲置的廉租住房以及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五)闲置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公有住房;(六)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社会存量住房;(七)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房源。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用于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职工租住,剩余房源调剂安置其它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租住。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也不得空置。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和租赁经营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按国家的相关税费政策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第三章资金保障第十一条  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三)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四)按宗提取土地出让总收入的5%以上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融资;(六)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所得的收益;(七)社会捐赠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和中央、省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缴入财政保障性政府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