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穗南府〔2008〕7号各镇、南沙街、珠江管理区,区府直属各单位:《广州市南沙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方案》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区建设局反映。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二○○八年三月十日广州市南沙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方案为促进我区污水治理建设,保护城市水体环境,提高城市居民环保意识和节水意识,根据《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3〕166号)、《关于城市污水处理费减免范围的批复》(粤价函〔2007〕348号)、《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穗府〔1997〕102号)、《关于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穗价〔2000〕42号)、《关于污水处理后达标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收费标准的通知》(穗价〔2003〕92号)、《关于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问题的通知》(粤价〔1999〕291号)和《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复函》(穗价函〔2003〕2号)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方案。一、征收范围和对象南沙区全区范围内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统称为排水户,下同,含使用自来水或自备水源),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部队、外地驻穗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等。二、征收标准(一)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按实际用水量的90%计)。(二)如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或生产过程中水的蒸发量特别大的排水户,污水量按用水总量扣除产品含水量或水的蒸发量后计算。三、征收方式和代收服务费(一)征收方式1、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区建设和管理部门征收,区财政部门建立专门帐户进行管理和监督。2、采用委托征收方式,委托南沙区自来水供水单位作为代收单位(现为广州临海水务有限公司)在收取自来水费时统一征收(包括自备水源和非自备水源两部分),并同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据。3、区建设和管理局代表政府与代收单位签订《南沙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委托代收协议》,通过该协议明确南沙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委托征收的相关事宜。(二)代收服务费参照市本级做法,代收单位根据用于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支出费用情况,报区财政局审核后列入部门预算专项列支。四、减免和缓征操作办法(一)免征1、家庭特困户。操作办法:持“家庭特困户证明”等资料报区建设和管理局确认。“家庭特困户证明”由居民常处地的民政部门出具(有效期一年)。2、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含学校(不含校企业、职业学校和教职工生活用水)、公立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单位。操作办法:持书面免征申请及城市排水许可证等相关资料报区建设和管理局确认。3、自备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的污水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一级标准且不使用市政排水设施的排水户。操作办法:持环保部门出具的排污许可证和通过计量认证的环境检测单位出具的污(废)水监测报告(报告有效期最长为3个月)等资料报区建设和管理局确认。(二)减征自备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的污水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一级标准且使用市政排水设施的排水户,。操作办法:持有通过计量认证的环境检测单位出具的污(废)水监测报告(有效期最长为3个月)和城市排水许可证等资料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