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
文档名称:

关于重新印发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骨干企业认定.doc

格式:doc   大小:22KB   页数:2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关于重新印发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骨干企业认定.doc

上传人:zhufutaobao 2020/3/26 文件大小:22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关于重新印发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骨干企业认定.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重新印发《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骨干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管理办公室: 为进一步落实《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国办发[2002]47号)提出的“深化改革,鼓励竞争,形成一批软件骨干企业”的要求,以及《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的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37号)的有关规定,在总结以往软件骨干企业认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当前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科技部火炬中心对原《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骨干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火字[2001]60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相应修改。修改后的《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骨干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鼓励地方政府和高新区进一步加快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的发展,鼓励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加强对软件技术开发和软件出口骨干企业的支持和服务力度。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骨干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1年4月26日科技部火炬中心印发的《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骨干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火字[2001]60号)同时废止。                  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附件:      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骨干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以下简称软件基地)骨干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促进中国软件企业的发展,根据国科发火字[2000]337号文件《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的认定条件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认定条件和办法。    第二条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科技部火炬中心)归口管理软件基地骨干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三条申报软件基地骨干企业的软件企业,首先应当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已办理入软件基地手续,并符合国家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二)在国内有一定知名度,在同行业中有示范带动作用,在近三年内承担过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并已有两年以上的运营期;    (三)软件从业人员占员工总数的80%以上,硕士以上学历者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占10%以上;    (四)企业已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近两年内无知识产权纠纷败诉记录;    (五)已建立软件质量管理体系和较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有中长期企业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    第四条申报软件基地骨干企业的软件企业,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上年度年总收入6000万元以上,其中软件收入占4000万元以上,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收入的60%以上。    (二)上年度出口额占本企业年销售收入的75%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