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8年8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促进工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农田灌溉、排水、防洪、供水、地方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第三条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四川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第四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第六条鼓励多渠道投资兴办水利工程。水利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实行全民所有、集体所有、个人所有、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多种所有制形式。第七条水利工程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对侵占、损坏水利工程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第八条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九条水利工程的水行政管理按照工程规模或受益范围实行分级管理。大型水利工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地、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中型水利工程由市(地、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也可由其指定的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也可委托一个主要受益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第十条水利工程应根据工程规模设置相应的工程管理单位或配备管理人员。国家兴办的水利工程,按管理权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集体或其他投资者兴办的水利工程,由投资者设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配备管理人员或自行管理,并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按照水利工程管理规范要求,制定日常的管理规则,做好工程检查、观测,建立健全工程技术档案;(三)维修养护水利工程及附属设备,保持工程设备完好,确保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四)掌握气象和水文预报,并根据雨情、水情及工程安全状况,做好工程调度运用和防洪抗洪工作;(五)严格用水管理,实行计划供水;(六)按规定计收并管好用好水费、电费;(七)开展综合经营,提高工程经济效益;(八)做好工程绿化和水土保持工作;(九)负责业务培训,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专业考核合格后,按有关规定任命。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并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确保质量、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第十四条水利工程的建设,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规模的分级管理权限,将建设方案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按国家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的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施工。第十五条水利工程设计、施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