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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劳动仲裁业务探讨劳动仲裁业务探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仲裁股劳动仲裁股俞旭俞旭第一部分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理论一、劳动争议的内涵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实现劳动权利或履行劳动义务发生的纠纷。(一)主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和具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二)内容: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或因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D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司法解释[2006]6号D7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例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例??例一:例一:20122012年年11月,王某受刘某聘请到家里月,王某受刘某聘请到家里照顾小孩,在工作期间(更换上铺床单时)照顾小孩,在工作期间(更换上铺床单时)从楼梯滑落摔伤,请问王某和刘某之间是从楼梯滑落摔伤,请问王某和刘某之间是劳动关系吗?劳动关系吗???答答::本案不属于劳动关系,根据最高院的司本案不属于劳动关系,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法解释第七条规定:第七条规定: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D2(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金钱给付义务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七)D52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总结:扩大了劳动争议的范围三、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D3(一)合法原则(二)公正原则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要公正、平等对待争议各方当事人(三)及时处理原则(四)着重调解原则调解的优势、调解必须自愿、调解贯穿于劳动争议处理全过程第二部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一、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一)原有体制《劳动法》D79“一调一裁两审制,裁是必经程序”发挥重大作用同时,也在运行中暴露出相应弊端:1、调解作用未能充分发挥2、仲裁必经使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影响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的实现;仲裁诉讼关系不协调……(二)现行体制在“鼓励协商、强化调解、仲裁为主、裁审有机衔接”的改革思路下,对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进行了制度改进。1、一般情况下,适用“一调一裁两审制”,仲裁是必经程序。D52、特殊情况下,适用“一裁终局制”。D47(1)小额仲裁案件(2)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一裁终局制”如何救济?①劳动者不服可提起诉讼;D48②用人单位不服可诉请中级人民法院撤销裁决D49D5D5““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讼。””D9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