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2003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3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年3月27日第一条为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本条例所称继续教育,是指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进行的教育和培训。第三条继续教育以传授先进理论、知识、技术和技能为主要内容,坚持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保证质量的原则。以短期培训、业余学****和自学为主。对不同专业、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分类指导、分层安排。建立与各类***教育相衔接,并与国民教育相沟通的继续教育体系。第四条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一)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经常性的知识更新、补充、拓展,提高专业技能、管理水平,增强创新能力;(二)对在岗未达到岗位专业技能要求或者需要转换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继续教育的统一规划和统筹协调,使继续教育事业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贫困地区的继续教育。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教育、卫生、科技、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物价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继续教育的相关管理工作。行业组织具体负责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和指导工作。继续教育中的学历教育、教师培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第七条省级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促进继续教育服务体系建设,组织编写继续教育科目指南,评估培训质量,开展继续教育科学研究,推动继续教育的合作与交流。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和享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权益。专业技术人员脱产、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80学时。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依法享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履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专业技术人员业余参加与本专业和本岗位有关的继续教育,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接受所在单位委派参加脱产、半脱产学****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应当与在岗人员同等对待。专业技术人员脱产或者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所在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就接受继续教育后为本单位服务年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第十条专业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和可能,通过以下形式接受继续教育:(一)参加本单位、本行业组织的学****二)参加进修班、研修班和培训班学****三)参加学术讲座和学术会议;(四)接受现代远程教育;(五)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六)出国、出境进修、培训;(七)接受学历教育或者攻读学位;(八)其他形式的培训。提倡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开展自学。第十一条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情况、考试成绩和考核结果,所在单位应当在统一制发的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连续记载,作为对专业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