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会计法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10月31日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会计法》共7章52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第四章会计监督;第五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会计法讲座新《会计法》的重大突破1、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对违反会计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会计准则、会计原则的法制化。明确会计核算的确认和计量问题,会计核算要贯彻稳健原则新《会计法》的重大突破新《会计法》的重大突破5、要求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6、强调违反《会计法》犯罪将承担刑事责任第一章总则1、立法宗旨: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2、适用范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第一章总则3、设账要求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1)依法设账是各单位的法定义务(2)账簿的真实、完整的法律要求(3)禁止设置虚假的会计账簿和多本(套)账(4)各单位必须有、而且只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账簿第一章总则4、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一是法定代表人: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国有企业的厂长、国家机关的最高行政官员二是依法代表非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等。第一章总则5、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7、会计制度的法律要求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