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工伤民事损害赔偿案情2003年3月始,巫巧林到江苏省句容市诚信空调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空调安装工作。2003年5月29日,诚信公司安排巫巧林外出安装空调,因缺少配件,巫巧林在骑摩托车回单位取配件途中不慎跌倒受伤,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右髌骨骨折。事故发生后,诚信公司一直未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至2004年6月10日巫巧林先后4次住院,医疗费均由诚信公司支付。2004年12月1日经句容市公安局鉴定,巫巧林的伤残程度属十级伤残。2004年8月9日诚信公司出具证明一份给巫巧林,证明载明:“因本公司职工巫巧林,于2003年5月底在工作中不慎跌伤。经中医院骨科手术治疗,现在腿还未恢复不能工作,现申请到劳动部门进行工伤鉴定。”2004年12月14日巫巧林持此证明向句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认为巫巧林于2003年5月29日受伤,2004年12月14日申报工伤认定已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遂于2004年12月17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2005年3月21日巫巧林向句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诚信公司给予相应的工伤待遇,该委员会认为巫巧林的申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未予受理。2005年3月24日巫巧林向法院起诉,要求句容市诚信空调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工伤待遇25270元。审理中,巫巧林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诚信公司赔偿因履行职责而遭受的人身损害各项经济损失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25270元。另巫巧林在单位工作期间每月工资为900元,从2003年6月至2004年9月,单位每月发给巫巧林生活费400元。民事诉讼调解的法理学阐释法律是调整人与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解决纠纷,消除社会中的冲突。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其制度分配来看,对民事纠纷的解决主要是通过民事诉讼制度来解决,作为民事诉讼处理方式之一的民事调解一直在民事诉讼中占居着重要的地位,它不仅能有效地调节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更能维护社会的公正和良好的社会秩序。本文所要探讨的就是在和谐社会背景下,如何认识和发挥民事诉讼调解的重要作用,以求教于学界前辈。一、调解——中国传统社会“和谐”观的反映每个社会都有为解决争端而建立的各项制度,其性质、结构和运作都是对该社会的文化、哲学、世界观以及社会模式和经济政治组织的一种反映。众所周知,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人们对一般的民事纠纷采取的解决途径更多的是调解而非诉讼,调解的原理及实践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调解制度迎合了传统社会的需要。这种社会是以小农经济、宗法家庭为基础的社会结构,松散的中央皇权统治模式以及强调社会稳定而非经济发展为特征。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谐指宇宙之中的和谐,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中国历史上的儒家、道家、法家都有着这样一个共同目标,尽管他们对实现这一目标的方法有着不同的主张,但是追求和谐是中国传统哲学观的特征之一。在儒家看来,和谐是一种至上思想,而“礼”则提供了实现和谐的途径。《论语》学而篇载,子曰:“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诉讼则被视为一种消极的社会现象,因为它偏离、扰乱了和谐的社会关系。从《论语》中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进行民事诉讼是一种追求个人物质利益的行为,这与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