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走私罪概述1、定义:走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1)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或(2)偷逃关税,擅自进出口普通货物,或(3)未经海关许可且未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许进口的保税、减税或免税的货物、物品,或(4)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物品,或(5)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2、走私行为的危害性与犯罪化的依据(1)擅自进出口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特定物品,从而破坏了外贸管制和海关监管,甚至有损国家利益。(2)偷逃关税,从而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3、走私方式可以分为以下四种:(1)绕关的走私行为,即不经过国家的海关或边卡检查站,而是在没有海关或边卡检查站的边境线上,非法进出国(边)境进行走私活动,逃避海关或边卡检查站的监管、检查。这种行为不仅仅是走私行为,同时也是偷越国(边)境的行为。(2)通关的走私行为,即进出国(边)境有合法手续,但同时采取假报、伪装、藏匿等欺骗手段,瞒过海关监管、检查,进行偷运、偷带货物或物品的走私活动,或通过邮寄进行走私活动。(3)后续的走私行为,即进口的货物或物品是合法的,但进口以后违反批准进口时的规定,擅自非法把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或把减、免关税的货物、物品在特定用途、地区、企事业单位等范围以外销售牟利,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关税,而转变为走私行为。(4)准走私行为,即不属于直接进出国(边)境的走私行为,而是间接走私行为。行为人虽并不直接进行绕关或通关、后续的走私活动,但他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或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非法收购、运输、贩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或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以及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等方便,为走私罪犯服务牟利,实际上是走私行为的延续或是走私的共犯,所以均以走私罪论处。后续的走私行为第一百五十四条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准走私行为和走私共犯四(三)将刑法第155条修改为:“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第156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节罪的主体,单位犯罪都实行双罚制。。走私行为并不都构成犯罪,只有违反海关法规,严重破坏国家对进出口的禁进、禁出、限进、限出、限量、限值的管理活动和有关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的走私行为,才构成走私犯罪。,一般都具有牟取非法利润或其他非法利益的犯罪目的。只有具有犯罪故意的走私行为才构成走私犯罪。如果行为人确实没有走私的故意,但却有某种违反海关法规、违背海关监管的行为,则不属于走私罪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由于不懂海关法规或者因疏忽大意而该报未报或者漏报、错报关税的,都不构成走私罪。,逃避海关监督、检查和管理,进行走私的行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是走私行为两个基本特征。本节罪中,除文物、贵重金属仅限于出口才构成该罪外,其他各罪不区分进口和出口。冠以“走私”的罪名,除了本节的十个罪名之外,还有“走私毒品罪”(分则第六章第七节第347条)。修正案八对本节的规定二十六、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修改为:“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