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6
文档名称:

大庆市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扶持经营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实施方案.doc

格式:doc   页数:16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大庆市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扶持经营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实施方案.doc

上传人:fy5186fy 2016/3/3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大庆市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扶持经营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实施方案.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大庆市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扶持经营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稳定就业局势的意见》(黑政发[2009]1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稳定就业局势的意见〉实施办法》(黑人保发[2009]7号)等文件要求和市委市政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政策扶持内容(一)社会保险补贴经营困难企业由于生产任务减少采取暂时放假、发放生活费或采取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保持员工队伍稳定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可申请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养老、失业、医疗三项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依据被放假的职工人数或减少工资的职工人数,按其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不低于50%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二)岗位补贴经营困难企业由于生产任务减少采取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可申请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依据减少工资的职工人数,每人月补贴额430元(大庆失业保险金标准),补2贴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社会保险补贴直接用于企业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岗位补贴用于员工工资收入减少部分,补贴到员工本人。上述两项补贴,同一经营困难企业只能享受其中一项。补贴执行期限为2009年之内。二、经营困难企业认定标准本次列入享受稳定就业岗位扶持政策的“经营困难企业”,是指2008年10月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且恢复有望,已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员工队伍,社会信誉良好的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长期处于停产半停产的企业,不纳入扶持政策范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为“经营困难企业”。1、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在生产经营正常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2、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生产任务和利润减少,资金周转困难,生产经营活动面临停产或半停产状态,暂时难以支付员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3、已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稳定就业岗位等措施,明确员工安置方式、安置人数和待遇标准稳定员工队伍并向社会承诺不裁减人员或少裁减人员。2009年3月末在册员工数不低于2008年6月末在册员工总数的85%;4、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和环保政3策。三、经营困难企业认定的组织机构、部门与责任分工经营困难企业的认定本着坚持政策、严格把关、突出重点的原则,在市扶持经营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审核认定。(一)组织机构为确保扶持政策落实到位,成立市扶持经营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洪恩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修利民市长助理杨德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成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副局长市经委主管副主任市财政局主管副局长市商务局主管副局长市建设局主管副局长市国资委主管副主任市监察局主管副局长各区政府主管副区长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4局。办公室主任由劳动保障局主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市劳动保障局、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建设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抽调人员组成,负责扶持经营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日常工作。(二)责任分工——市商务局负责对提出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的商贸企业等第三产业生产经营状况进行认定;——市国资委负责对提出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的市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进行认定;——市建设局负责对提出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的建筑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进行认定;——市经委负责对提出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的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进行认定;——市财政局参与对企业使用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资金的情况进行审核,并将所需资金及时拨付到相应帐户;——市劳动保障局牵头此项工作并负责对企业裁员、就业岗位稳定和社会保险费交纳情况进行认定。——市监察局对此项工作的开展进行监督。四、经营困难企业认定工作流程(一)企业申报申请享受政策扶持的的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和行业门类向所在区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申报材料。中省直和5市属企业直接向市相关部门申报。企业申请认定时需提供下列要件:1、填报《申报稳定岗位扶持政策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认定表》(见附件1);2、企业自述2008年1月至2009年3月期间企业经营状况说明(分两段叙述,分别为2008年1至9月、2008年10月至2009年3月);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2008年1至9月份、2008年10月至2009年3月份及与上年同期相对应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5、本企业2009年生产经营计划或订单,主营产品和所属行业等基本信息。(二)生产经营状况认定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依据认定标准对申报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认定,明确认定结果并加盖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