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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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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docx

上传人:不忘初心 2020/3/27 文件大小:4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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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医疗纠纷处理制度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司法部卫生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遵义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区及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全院各医疗科室、各职能部门注重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强化安全意识,坚持依法执业,严格执行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医疗核心制度和医疗操作规范与常规。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患者及其近亲属、授权委托人因针对争议患者本人所实施的诊疗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以及诊疗效果与院方产生的争议。第四条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注重事实、公平公正、及时便民、部门联动、依法处置”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医疗安全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医院各主管领导、各部处负责人、各临床科室主任、各职能科室科长有义务在各自分管职能范围内配合或参与医疗纠纷防范、教育与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第六条医务处应当依法加强对各临床科室及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做好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做好医疗纠纷处理的培训工作。医务处作为全院处理医疗纠纷的主管部门,负责在院党委、行政的统一指挥下,具体指导、协调各部门、各科室参与纠纷处置,并直接处理复杂、重大的医疗纠纷。全面负责调查、核实、院内认定、调解、谈判、鉴定和诉讼等工作。负责就纠纷处置相关事宜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政府职能部门协作。第七条保卫处负责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遇有暴力倾向苗头时,负责向警方及时报告。保卫处应积极创造医患谈判的条件,以便医务处尽快、有效介入解决纠纷。当医患双方沟通或谈判时,应医务处要求指派保卫人员全程陪同医院谈判代表,不得离开谈判现场,确保谈判代表人身安全。对于破坏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暴力行为以及侵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和医院财产安全的行为,保卫处要果断制止,并负责现场取证,向警方提供证据。全院各临床科室、职能部门有义务配合保卫处调查取证,提供真实、详细的情况报告。第八条医疗安全委员会与医疗纠纷院内认定委员会负责对医疗纠纷进行科学、客观、工作的评估工作。全院职工尤其是各专业专家有义务在必要时参与医疗纠纷的院内认定工作。第九条一般医疗纠纷(重大、复杂的医疗纠纷除外)原则上可由科室自行处理,并作为不良事件向医务处报告。凡科室自行处理结案的医疗纠纷,均不作为科室评价或处罚的依据。各科室主任、治疗组长有义务在需要时全力配合医务处处理全院范围内的医疗纠纷,包括参与调查、沟通、谈判、调解、认定、鉴定或诉讼。重大、复杂医疗纠纷,由当事科室指派专人全程参与处理。门诊各科室医疗纠纷原则上由门诊部负责处理,重大、复杂纠纷由门诊部指派专人全程参与处理;涉及药品引起的医疗纠纷由药剂科负责处理,重大、复杂纠纷由药剂科指定专人全程参与处理;涉及医疗设备、医用材料引起的医疗纠纷由设备处负责处理,重大、复杂纠纷由设备处指派专人全程参与处理;涉及后勤保障引起的医疗纠纷由后勤处负责处理,重大、复杂纠纷由后勤处指派专人全程参与处理。涉及多部门的医疗纠纷由医务处牵头协调各部门共同处理。第三章处理程序第十条【初步解决】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科室责任人、治疗组长、护士长积极向患方做好安抚和解释沟通工作,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