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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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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docx

上传人:dongmengguoji 2020/3/27 文件大小:6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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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失效发布日期:1995-12-26生效日期:1995-12-26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三章拆迁补偿第四章拆迁安置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实行统一开发,统一管理,并有利于城市的旧区改建。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主管全市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县(市)、峰峰矿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参与制定房屋拆迁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三)审查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等有关文件,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四)负责对房屋拆迁人或被委托人的资质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五)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 (六)调解和裁决房屋拆迁争议。第七条 规划、房管、城建、土地、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和被拆迁人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做好拆迁工作。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八条 拆迁人必须持批准的年度建设计划、资金执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他有效文件,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发布拆迁冻结公告。凡未冻结的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进户调查摸底。拆迁冻结期限已满需要延期冻结的,重新办理续冻手续。第九条 因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或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第十条 建设单位为实施本单位建设项目需要自行拆迁的,应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办理拆迁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手续。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建房或集资建房,对涉及到外单位职工应按本条例安置条件、本单位职工集资标准予以安置。第十一条 实施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必须持有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委托拆迁双方应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须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鉴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委托拆迁。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布房屋拆迁冻结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规划、房管、公安、城建、土地等有关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下列事项: (一)房地产的转让、抵押、租赁、分割、调配等手续; (二)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审批手续; (三)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在暂停办理居民常住户口迁入和分户手续期限内,因出生、军人复员转业退伍、婚嫁、刑满释放等特殊情况需迁入和分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第十三条 拆迁人在拆迁前申办拆迁许可证必须持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建设计划; (二)拟拆除房屋现状图和规划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 (三)拆迁人用地权属证明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安置方案; (五)房屋产权证明等。第十四条 拆迁人领取拆迁许可证后,应与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和安置协议,协议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 (二)安置用房的面积、地点; (三)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四)违约责任; (五)当事人认为应当订立的其他条款。补偿和安置协议签订后,必须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拆迁人必须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期限、范围内完成拆迁。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拆迁期限或变更拆迁范围的须重新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六条 拆除依法代管房屋的,其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第十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协商达不成补偿和安置协议的,由当事人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进行裁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受理后,经调解仍达不成协议的,予以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第十八条 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并用书面形式通知被拆迁人。逾期仍未拆迁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