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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税法的一点领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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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税法的一点领悟.doc

上传人:zhufutaobao 2020/3/28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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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我对税法的一点领悟每次来视野都是打了包就走,视野中许多网友智慧的火花对我的工作起了很大的帮助。现在将自己几年来对税法的一点领悟写出来与大家分享,欢迎板砖。税法中几个税种的关系。税法中除了征收管理法外其它的都是实体法,所谓实体法是指明确规定了权利义务的法律,因而各税种之间的规定是不能通用的,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虽然都是所得税法但两者是不能通用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对许多事项作了详细的规定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则没有,有网友就以为可以参照执行,我以为其实这是不可以的(此事曾咨询总局国际司的小MM)。刘志耕网友发起的视同销售的专题讨论中,有网友认为流转税、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很不一致而颇多抱怨,其实我以为这正是税法作为实体法的特点,流转税的视同销售如果所得税中没有规定,则不认为是视同销售,同样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流转税没有规定的,也不认为视同销售。就好比我们虽然都是会计人,但我加薪不代表你加薪,你加薪也不代表我也加薪一样。税法与会计的关系税法对此规定为,在征税过程中税法与会计不一致的,从税法。我国属成文法,法无禁止即为合法,其实可以理解为税法中没有说不可以的,则会计怎么处理就怎么对,处理成什么就是什么,这时就看会计功夫了(此想法已得到苏州某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财大某教授认同)。实务中有些税官严重较视会计标准,要求按税法进行帐务处理的观点是有待商榷的。,因而税务机关的权力的确很大,但是具体解释权有时又是由不同的人解释的,这时就会有偏差。我的理解是,基层税官大多站在财政收入的角度看问题,水平也的确较差,到市一级有的人业务素质就不错了,省局的人大多能站在法律的立场来看税法事项。这时办税人员本人对税法的理解会起很大的作用,如果自己对税法的理解并不深刻也就很难去说服税官去接受你的观点。如果自己能把税法弄清、弄懂还是能够获得税官的尊重,并且在搏奕过程中获得发言权。(公务员考试中曾有提及,本人不曾考证),因而从理论上讲税务人员说的话合法的才有公权力,不合法的只是他个人观点和行为,不具有公权力,这时法的理解更显重要,而实务中许多时候税务机关的意见其实是个人观点。,对流转税避税用一句话概括,尽量减少流通环节,主要手段是代理。,但是无论外商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都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当然企业所得税还有确定性、相关性、合理性、配比性,但权责发生制必然导致配比,既然配比就必然有应收应付、预提应计,又到了看会计功夫的时候。5、乱帐好还是清帐好?曾有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