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扬州市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二○○二年二月八日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市住房供应保障体系,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扬州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施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以下简称住房保障)是政府在住房领域履行社会保障职能,解决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一个重要措施,是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保障对象)是指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1年市区最低收入标准为月人均156元),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6个月(含)以上,人均住房使用面积8平方米(不含)以下,具有市区常住户口10年以上的居民家庭。第四条扬州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为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市区住房保障实施工作。市计划、规划、建设、国土、财政、民政、公安、物价、总工会、街道等部门根据其职责,配合做好住房保障工作。第五条住房保障包括租金补贴、租金减免、实物配租三种方式,以租金补贴为主。(一)租金补贴。按人均使用面积8、每月补贴10元/的标准向保障对象补贴房租,其中无房的按8核定,有房未达标准的按原住房面积与8的差额核定。保障对象在市场上所租房屋租金超过核定数额的,超出部分自行承担,低于核定数额的,按实际发生额计发。每户月补贴金额最低不少于40元,即不够40元的按40元给以补贴。租金补贴由市房管局通过银行支付给房屋出租人,没有在市场上租房的不发租金补贴。(二)租金减免。保障对象现承租的公有住房,一律视为廉租住房,执行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三)实物配租(以下简称配租)。根据房源和保障对象实际情况,向特殊保障对象提供廉租住房。第六条住房保障资金通过多渠道筹集解决,主要包括: (一)市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的部分增值资金; (三)住房保障对象所在单位或系统补贴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住房保障资金由市房管局专户储存、专项管理,用于发放房租补贴、购建廉租住房。市财政局和审计局对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第七条保障对象人均月收入超过市区规定标准连续满两年的,由市房管局书面通知保障对象,停止发放补贴租金,限期6个月内迁出廉租住房或提高租金标准。第八条住房保障对象的认定条件、住房面积及补贴标准等指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由市房管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九条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推选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向市房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 (三)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 (四)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五)现住房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公房租约、租赁合同等); (六)其他相关证明(烈军属证、残疾人证等)。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住房保障: (一)实际居住的家庭人数为两人(不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