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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海关合作协议(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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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海关合作协议(全文).doc

上传人:gxngqvk 2020/3/28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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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海关合作协议(全文).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海峡两岸海关合作协议(全文)发布单位:福建省对外经贸厅为促进两岸经贸交流与发展,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依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ECFA)第六条有关规定,就两岸海关合作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定义在本协议中, 海关程序指双方海关及行政相对人应遵守的相关程序及规定; 海关合作指双方为执行海关规定而进行的各项合作; 运输工具指用以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各种船舶、车辆及航空器; 请求方海关指请求协助的一方海关; 被请求方海关指被请求协助的一方海关。第二条范围本协议适用于执行海关程序及进行海关合作的相关事宜。第三条目标本协议目标为: 一、促进双方海关程序的简化及协调,提高通关效率,便利ECFA的执行。二、便利两岸人员及货物的往来,促进两岸贸易便利与安全。第二章海关程序第四条便利化一、双方应确保海关程序及其执行具有可确定性、一致性及透明性,其海关估价、商品归类等规定应与世界贸易组织或世界海关组织有关规定相一致。二、双方应采取适当措施,以便利货物、物品及运输工具的通关,并逐步应用信息技术,促进无纸化通关的发展。第五条风险管理双方海关应注重识别高风险企业及货物,实施经认证的经营者(以下简称AEO)认证制度,便利货物通关。第六条透明度双方海关应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提高透明度: 一、公布与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有关的规定。二、设置必要的咨询点,受理行政相对人相关业务咨询。三、一方海关规定有重大修正,且可能对本协议的实施产生实质影响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海关。四、应一方海关请求,另一方海关应就已公布并影响行政相对人规定的变动情况提供信息。第七条行政救济双方海关的规定应赋予行政相对人对海关作出的决定申请行政救济的权利。第三章海关合作第八条合作内容双方海关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内进行合作: 一、相互通报有关海关规定;及时交换与ECFA货物贸易有关的海关估价、商品归类及原产地确定所需的证件、文书等相关资料。二、为正确计征ECFA货物贸易进口货物关税,主动或应请求提供及核查海关估价、商品归类及原产地确定有关信息。三、进行查处走私相关合作与技术交流,主动或应请求提供查处走私及其他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情报资料与协助。四、对通关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沟通协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解决。五、对各自海关监管中应用的风险管理方法,选取可行项目进行合作。六、逐步实施AEO相互承认并给予通关便利。七、对各自海关监管中应用无线射频识别技术(RFID)的方法,进行交流与合作。八、加强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九、建立与ECFA货物贸易有关的海关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十、对暂准货物通关事项进行合作。十一、进行海关贸易统计合作,定期交换贸易统计数据,进行贸易统计制度、方法、统计数据差异分析等技术交流。十二、进行人员互访、交流、观摩学****及专题研讨。第四章请求程序第九条请求的方式请求方海关应以书面方式提出请求,并附所需文件。如情况紧急,请求方海关可提出口头请求,但应尽速以书面方式加以确认。第十条请求的内容一、依据本协议所提出的请求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出请求的海关; (二)请求的目的及理由; (三)请求事项的相关情况; (四)请求采取的措施; (五)涉及有关规定的说明; (六)答复时限及联络方式; (七)其他经双方海关同意应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