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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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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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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做规定的,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书面文件:(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获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二)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络方式;(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应当通过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进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后,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融券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用于在本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根据会员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有关规定办理。,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相关标识等内容。、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其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投资者在融券期间卖出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所持有与其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其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当满足前款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可以通过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资金。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约定办理。,可以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约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应当先偿还该投资者的融资欠款。,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另作他用。、融券期限自客户实际使用资金或证券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证券投资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等。。,会员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应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强制平仓指令,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强制平仓或融券强制平仓标识等内容。,经本所认可,可作为融资买入标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标的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一);(二)证券投资基金;(三)债券;(四)其他证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本所上市交易超过三个月;(二)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三)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四)在过去三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且日均成交金额低于5000万元;%;。(五)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六)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实行特别处理;(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ETF)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上市交易超过三个月;(二)近三个月内的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