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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9).doc

上传人:dongmengguoji 2020/3/29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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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建立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各市、州、县、神农架林区教育局、财政局,各保险一级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中等专业学校:近年来,校园意外伤害事故时有发生,不仅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也给学校带来了各类法律纠纷,甚至影响了社会稳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风险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平安和谐校园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和《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精神,结合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和学校风险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建立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建立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1、当前,校园伤害事故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学校教育中面临的学生意外伤害风险对学校教育教学的影响日趋严重,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务十分艰巨。学校安全工作是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头等大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学生的安全放在学校工作的首位,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充分认识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所有学校都要建立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青少年意外伤害保险制度。2、建立校方责任保险制度是学校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基本手段,对有效防范和妥善化解各类安全事故风险,强化教育教学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教育风险转移机制,不断提高构建平安和谐校园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校方责任保险可以为学校安全提供风险管理服务,利用保险费率的杠杆作用,有效地增强学校安全防范意识和保险意识,加强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各种安全事故;另一方面校方责任保险又能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迅速提供经济补偿,有利于维护学生权益,避免或减少经济纠纷,减轻学校办学负担,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及社会稳定;有利于学校贯彻实施素质教育,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二、推行校方责任保险的主要内容1、投保范围。凡在湖北省境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均应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推行校方责任保险。2、保险期限。原则上按学年度投保,保险期限为一年,即每年的9月1日零时至次年的8月31日24时。3、保险责任。在校园内或由学校统一组织的校园外活动中(限中国大陆境内),因校方责任(疏忽或过失)导致注册学生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承保公司负责赔偿。学校无责任的特殊事故,承保公司应帮助学校妥善处理。校方责任事故可采用协调、仲裁、诉讼等方式予以认定和处理。4、赔偿的范围。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校方责任保险条款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事故责任类型的有关规定执行。5、保费标准和责任限额。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教育部门和保险机构共同设计校方责任保险差异化费率体系,依据应保尽保原则,设定责任限额,有效转移学校的经济责任风险。保费标准: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含民办)每生每年人民币5元;非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各级各类学校(含民办)每生每年人民币7元。6、保费来源及缴纳方式。国家举办的九年义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