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文件来源于下载网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难点与对策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我国地方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进程中创新的行政法律制度。党的十五大和十六大召开之后,按照党中央的要求和部署,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开始向纵深发展。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这一论述为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明确了方向和目标。我市自1994年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以来,在规范执法行为和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也感到行政执法责任制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深入实施。随着依法行政进程的加快和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确立,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发布后,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迎来了发展的良好时机,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如何解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全面落实国务院的有关要求,是各级行政机关当前的重要课题。一、理论上的困惑行政执法责任制产生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未、九十年代初期,于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推开,是地方政府法制部门在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创制的新制度,自产生时,就存在实践先于理论,理论研究相对滞后问题。虽然近10年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理论研究得到普遍重视,全国各地的法制工作者和一些学者从行政法学角度探求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理论支持,但是有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如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概念问题,什么是行政执法责任制,至今没有一个科学合理、得到普遍认可的定义。目前全国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有关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9个省是条例、2个省是人大决定、15个省是规章、4个省是规范性文件),但是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定义各不相同,甚至差异较大。如:《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为保障法律、法规正确有效地实施而建立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北京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行政执法责任制是确定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职责,对执法工作实行量化考核的工作制度”。《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将行政执法单位的法定职责权限和行为规范确定为内部考核目标,通过逐级分解、检查考核并兑现奖惩等方式,督促行政执法单位依法行政的一种层级监督工作制度”,等等。虽然各种定义都指向行政执法职责和责任,但缺乏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本质概括,对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一种工作制度、监督制度,还是两者兼而有之,也没有定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明显没有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做概念性解释。此外,关于行政执法的概念也是不确定的。在实际工作中,在不同的场合,针对不同的对象,行政执法有不同的含义。最狭义的行政执法仅指行政处罚和行政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