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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通用机场建设一、。运输机场是指为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等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通用机场是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所指通用机场分为以下三类:一类通用机场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达到3000架次以上的通用机场;二类通用机场指具有5~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在600~3000架次之间的通用机场;三类通用机场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二、法规、:2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6年3月1日施行)。民用机场应当持有机场使用许可证,方可开放使用。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②国务院发布《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09年4月1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7月1日起施行)。通用机场投入使用的,通用机场的管理者应当向通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通用机场使用许可证;不予许可的,:①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通用机场建设规范》MH/T5026-2012(2012年5月29日发布,2012年6月1日实施)。内容为机场场址确定、飞行场地、空中交通管制及导航设施、服务及保障设施、抗震设防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技术要求。②《通用航空机场设备设施》GB/T17836-1999③《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CCAR—135TR—R3)(2007年2月14日起施行)3三、规划、《中国民用航空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2011年4月7日出台:第八章论述加快通用航空事业发展。①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布局和建设通用航空机场、起降点,运输机场建设规划要兼顾通用航空服务需要。鼓励通用航空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通用航空机场以及运行保障设施建设②、农林业、飞行培训等通用航空传统服务领域,拓展通勤飞行、公务飞行、航空游览和私人飞行等新兴业务范围支持社会力量兴办通用航空企业,重点培育3-5家骨干通用航空企业。③简化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手续,支持单位或个人以自用、私用或专业飞机租赁等形式开展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做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配套工作,优化管理模式,合理布局和建设服务保障网点。,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深化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见》,在未来10年,逐步放开3000米以下高空,3000米以下空域是通用航空的主要使用空域。22012年7月8日《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4号)指出:大力发展通用航空,巩固农、林航空等传统业务,积极发展应急救援、医疗救助、海洋维权、私人飞行、公务飞行等新兴通用航空服务,加快把通用航空培育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四、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