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为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同时完善制度、加强征管,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先后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以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许多人出于避税的目的,把欲转让的住房转而用于出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本文中,笔者将结合现行税收政策,谈几点个人住房租赁的税收筹划技巧。一、熟悉税收政策,充分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按照税法规定,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房产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对个人出租的住房,按租金收入征收12%的房产税、%的营业税及附加;并按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净收入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依此计算,%-30%,如果再加上地方性的税收附加,负担更重。鉴于税收政策对房屋租赁市场的重大影响,2000年12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根据财税[2000]125号等文件精神:对个人住房出租用于居住的,暂减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暂减按4%的税率缴纳房产税。对个人住房出租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按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这为人们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案例一:甲有一套住房准备出租,现有乙、丙两人分别出价3000元/月及2900元/月要求租用。其中,乙租入该房后将用于经营餐饮业,丙用于居住(当地个人出租房屋营业税起征点为2000元)。如果从税收角度考虑(不考虑相应附加及印花税,同时由于居住和经营的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相同,在此不进行计算),租给谁更合算呢?如果租给乙,按税法对个人住房出租用于生产经营的相关规定,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应缴纳营业税150元(3000×5%),缴纳房产税360元(3000×12%),则甲每月应纳营业税、房产税合计510元(150+360),每月实际收入为2490元(3000-510);如果租给丙,按税法对个人住房出租用于居住的相关规定,每月应缴纳营业税87元(2900×3%),缴纳房产税116元(2900×4%),则甲每月应纳营业税、房产税合计203元(87+116),每月实际收入为2697元(2900-203)。虽然每月租金少100元,却因为承租人用途不同,租金收入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使得租给丙比租给乙每月节省税收307元(510-203),反而增加了207元(2697-2490)的实际收入。显然租给丙更合算。二、控制月租金收入,利用“起征点”筹划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可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营业税)的起征点。据此,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个人出租房屋的营业税起征点进行了确定。如江西省的起征点全省统一为1000(含)元,南京市则确定为5000元。税法同时规定:纳税人(个人,下同)的营业额末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这为人们利用“起征点”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便利。案例二:张三和李四同为某市居民(该市个人出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