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建规〔 2009 〕3号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深基坑工程管理,确保深基坑和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建设局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基坑工程管理,确保深基坑和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深基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监督管理。深基坑工程建设包括工程勘察、支护结构设计及施工、土方开挖、地下水控制、基坑及相邻设施监测等项目。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 5 米(含 5 米)或者深度虽未超过 5米,但地质条件和相邻设施较复杂的建设工程基坑。本规定所称相邻设施是指深基坑施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在建和已建建(构) 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第二章建设单位责任第四条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各有关责任单位履行职责,并做好统筹协调工作。第五条鼓励深基坑工程实行设计施工一体化。建设单位可以将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一次性发包给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备工程等级要求的岩土工程设计资质和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资质。第六条深基坑工程的招标投标,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技术标评审专家应当具有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或者岩土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资格。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不得压缩合理工期,不得以降低工程质量、安全作为降低工程造价的条件,不得减少施工过程中的监测项目。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含有深基坑工程的施工许可手续前,应当从市建设局公布的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进行评审。深基坑安全等级为一级的,评审专家不少于 7人;深基坑安全等级为二、三级的,评审专家不少于 5人;专家组成员不得与该工程各方主体有利害关系。专家组应当对方案认真论证,对评审结果承担责任。专家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出具由评审专家签名的书面论证意见书。建设单位应根据评审专家的意见督促相关单位修改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涉及重要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变更的,应当通过评审专家评审。第八条工程勘察前,建设单位应当对相邻设施的现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包括基坑周边建筑物基础、结构型式、地下管线分布图)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调查范围应当根据地质条件和相邻设施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调查范围应当自基坑顶边线起向外延伸相当于基坑开挖深度 3倍的距离。第九条施工前,建设单位可以邀请相邻设施业主委员会、业主或者物业管理单位,介绍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求业主委员会、业主或者物业管理单位的意见。对可能受到影响的相邻设施,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共同对可能受到影响或者可能发生争议的事项做好纪录,拍摄影像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