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遗嘱律师见证书(2011)元律见字第x号江苏xx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身份证号:××××)的委托,指派xx律师、x律师就其订立《遗嘱》进行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见证律师审查了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兹证:1、张某(身份证号:××××)自愿于2011年10月21日在江苏省xz市江苏xx律师事务所会议室订立《遗嘱》一份,该《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张某在该《遗嘱》上的签字是真实的。 3、现场第三方证明人在该《遗嘱》上的签字是真实的。                       江苏xx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xxxx 2011年10月21日    遗嘱立遗嘱人:张某,男,19xx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xx室,身份证号:××××。我今年60岁,在立遗嘱时精神清醒,由于年事已高,并患有多种重大疾病,可能发生意外,故立遗嘱,由于我握笔困难,由xx律师代我起草本遗嘱,由江苏xx事务所梁兴来律师、xx律师进行见证。遗嘱内容如下: 1、将我位于xx室的房产一栋(房产证号:199xx1)由儿子xx继承。 2、除上述房产外,我其余的财产由女儿xx继承。 3、我指定xx律师作为我的遗嘱执行人。 5、本遗嘱一式三份,我本人、遗嘱执行人、江苏xx律师事务所各保管一份,继承开始时由执行人负责实施。                            立遗嘱人:张某              代书人:xx律师证明人:xx 时间:2011年10月21日